本淮安市第四人民医院肝脏纤维化和脂肪变诊断仪采购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
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49.8万元,招标人为淮安市第四人民医院。本项目已具
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其他。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淮安市第四人民医院肝脏纤维化和脂肪变诊断仪采购,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淮安市第四人民医院肝脏纤维化和脂肪变诊断仪采购项目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淮安市第四人民医院肝脏纤维化和脂肪变诊断仪采购项目: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所投医疗器械产品必须有在效期内的医疗器械注册证;
2.供应商如是代理商,必须具备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经营备案证。
3.供应商提供参加磋商活动的授权委托人必须为本单位注册在职员工,并提供自2025年
1月以来任意1个月在本单位缴纳社保的证明。
(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按照以下第3种方式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
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2.本项目通过以下第()种方式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采购中小企业服务:
(1)本项目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
其中小微企业所占比例应为%(两项比例均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八条规定)。
(2)本项目要求供应商进行合同分包,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其中
小微企业所占比例应为%(两项比例均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3.本项目为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
审,具体详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1.1项。
注: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四)拒绝下述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
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
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
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2025-05-09 08:30到2025-05-15 17:30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5-05-20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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