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况,且其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本院于2024年12月27日裁定宣告浙江大乡村食****材开发有限破产并终结浙江大乡村食****材开发有限破产清算程序。特此公###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二〇二四年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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