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批准金昌锦泰光****伏电力有限重整计划草案;终止金昌锦泰光****伏电力有限破产重整程序;破产重整程序终止后,保留金昌锦泰光****伏电力有限管理人继续履行职务,至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止。特此公告附件锦泰光伏批准重整计划公告.pdf下载查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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