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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部分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可实行低价跟单采购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05-22 00:00 收藏 打印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部分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可实行低价跟单采购的通知

 

闽财购〔2008〕17号

 

省直各单位:

 

推行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以来,省财政厅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这项改革各阶段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各项制度、体制、机制,特别是围绕提高效率、规范运作、节约资金等方面采取了多种措施,促进了这项改革的平稳推进。为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节约财政资金,切实落实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价格要低于市场平均价格、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6月1日起对部分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可实行低价跟单采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跟单采购范围

    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公开招标数额标准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货物采购项目。

 

二、跟单采购参照价格及要求

以福建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fjzfcg.gov.cn)公布的30个日历日(指从报分管领导审批之日起的前30日)内相同产品(相同品牌、相同型号、相同技术参数,下同)的采购中标、成交价下调5个百分点作为跟单采购最高参照价,各采购单位可按不高于此参照价的价格向能提供相同产品的任何供应商询价后直接采购,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视同政府采购(材料清单见附件一):

1、 跟单采购产品的最高参照价、成交价(通过谈价确定)、数量、技术、质量、售后服务等需求情况,应经采购单位内部使用部门、技术、财务(采购)和纪检监察等机构共同参与确定,并由经办人员及负责人签字确认,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审批格式见附表1);

2、 采购单位应从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打印被参照的中标或成交结果公告网页,并加盖单位公章;

3、 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签订的跟单采购协议(合同);

4、 采购产品应由采购单位内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内部机构的人员共同参与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验收格式见附表2);

5、 采购单位应在验收完成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跟单采购结果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的跟单采购栏目公告并打印该网页(网上公告操作流程见附件二);

6、 供应商应向采购单位提供购货发票。

    按照上述程序办理的跟单采购,并同时具备上述资料(材料清单见附件一)方可确认该项跟单采购有效,视同政府采购。采购单位可据此作为政府采购付款的依据。

 

三、加强采购单位跟单采购的内部管理

1、各采购单位要加强跟单采购的内部管理,对跟单采购项目要按使用、技术、财务、监察等不同机构和采购、验收、付款、使用等不同环节,设置责任人员,分工负责,由每个环节的责任人员签字确认。跟单采购的物品与被参照对象必须是相同产品,采购单位如发现采购经办人员有与供应商串通,虚抬价格,降低配置、技术标准验收等损害采购单位利益的行为,要按政府采购有关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2、各采购单位在跟单采购过程中,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政府采购规定执行,并严格执行节能、环保、自主创新等强制、优先政府采购政策。

省级政府采购方式,除公开招标和其他法定方式外,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公开招标数额标准50万元以下的采购,已出台的便捷方式有:一般设备1万元以下的,各单位可自行组织采购;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一般设备及公务车辆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实行网上竞价采购;专用设备及部门特殊类项目20万元以下的可自行组织采购;高校、科研单位50万元以下的科研实验设备可自行组织采购,以及本次出台的跟单采购等,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自主选择上述便捷采购方式。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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