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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南水北调工程施工招标标段划分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 2008-07-04 00:00 收藏 打印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南水北调工程施工招标标段划分的指导意见

2008年7月4日国调办建管[2008]113号)

                     


为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施工招标标段划分,鼓励施工企业积极参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根据《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结合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实际,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施工招标标段划分指导原则

1.标段划分合理,能鼓励实力强业绩优的大型施工企业参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促进工程建设规范有序高效开展。
2.有利于要求中标施工企业派出骨干队伍和先进的、完好的机械设备参加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有效预防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
3.结合工程施工组织与场地平面布置,有利于土石方平衡、合理组织材料运输,有利于分段施工、分期投产,尽早发挥效益。
4.结合行政区域情况,有利于减少永久征地和临时用地。临时用地占用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5.推行以施工总承包为主要内容的工程总承包,提高单个标段集成程度,有利于资源合理调配,体现工程规模优势。

二、施工招标标段划分指导意见

1.枢纽建筑物单个施工标段招标概算一般控制在3亿元以上。招标概算3亿元以下的建筑物与渠道(河道、箱涵)组合分标:中线渠道工程单个施工标段长度宜在10km以上,招标概算控制在2.5亿元以上;中线天津段箱涵工程单个施工标段长度宜在3km以上,招标概算控制在1.5亿元以上;东线渠道(河道)工程单个施工标段长度宜在10km以上,招标概算控制在1亿元以上。
2.单个设计单元工程划分为1个施工标段,招标概算规模仍不能达到上述要求的,划分为1个施工标段。

三、其他

1.涉及公路、铁路、电力等行业的专项工程施工标段,根据有关规定和工程实际情况划分。
2.分标方案经核准后,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如须增减标段或对标段内容进行较大调整,应在招标前按原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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