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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3-15 00:00 收藏 打印

河北省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发改法规〔2019〕316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务)局、商务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党群工作部、综合执法局: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9年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19〕1号)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研究制定了《关于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司法厅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河北省水利厅

  河北省商务厅

  2019年3月15日

 

关于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精神和省政府安排部署,依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际,现就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公平竞争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三深化三提升”活动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把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与创新监管方式相结合,坚持放管并重,实行宽进严管,着力解决影响招标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促进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规范开展。

 

二、建立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制定招投标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时,应当依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9〕10号)有关要求,将公平竞争审查作为合法性审核的重要内容,由制定机关确定的审核机构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公平竞争。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出台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代政府拟定以政府名义出台的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由起草部门负责公平竟争审查;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竟争审查,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

 

三、完善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定期清理机制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发改法规〔2015〕787号),省发展改革委商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每三年组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制定出台的招标投标有关规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及时修改或废止与《招标投标法》相冲突或限制招标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的内容,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经清理后保留的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实行目录管理,报经省政府批准后,通过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和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目录的招标投标有关规定,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

 

四、消除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

 

规范招标投标市场准入,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国务院规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资质验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门槛,阻碍或者排斥、限制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区、本系统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对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投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差别化待遇,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条件;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或者强制要求招标人以摇号、抽签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或者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与本地区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对接;不得强制要求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不得自行设置或变相设置从业人员资格;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现场办理投标业务等影响招标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

 

五、依法规范市场主体招标投标行为

 

(一)防范招标人违规招标定标。招标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核准的招标方案组织开展招标工作,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不得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不得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不得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防范投标人违规投标。投标人在参加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得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者中标后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招标人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均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施工投标。

 

(三)防范招标代理机构违规代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四)防范评标委员会违规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六、推进招标投标交易机制和监管方式转变

 

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增强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有效遏制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问题。创新监管方式,积极推行电子化行政监督,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通过河北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按商务部有关规定执行),实施对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在线监督,充分运用大数据手段强化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动态预警监测,切实提高监管效能。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对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畅通投诉渠道,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作用,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促进市场环境社会共治。将清理整治招标投标领域不规范问题常态化,强化事中事后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决定及时在“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通过“信用河北”网站予以公开。

 

七、强化实施保障

 

(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发展改革部门(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指导协调,搞好组织推动,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细化实化工作措施,抓好各自领域影响招标投标市场公平竞争问题的整改落实。

 

(六)强化督导检查。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建立工作台帐,实行挂帐督办,及时督导本行业、本系统相关责任主体按本意见要求,对发现的影响招标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的问题进行清理整治。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本意见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确保本意见确定的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附件:1. 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公平竞争工作任务分工

          2. 招标投标有关规定自查清理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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