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 中标公示 业主通讯录 拟在建项目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19-03-13 00:00 收藏 打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2月15日第6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2019年3月13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修改下列部门规章:

 

一、删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修改)第十条第二款“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二、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改)第十八条中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

 

将第十九条中的“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

 

三、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修改为“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四、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根据建设部令第9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修改)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修改为“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删去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五、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修改)第九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修改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上5部部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下一篇: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上一篇: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政策法规
 
 
 
关于我们
平台简介
联系方式
网站地图
使用协议
授权声明
法律声明
帮助中心
会员服务
注册流程
续签流程
协议下载
广告合作
常见问题
支付中心
付款指导
银行转账
扫码支付
在线支付
投诉举报
中标质疑
举报员工
举报供应商
举报招标代理
黑名单查询
推荐项目
新基建
火电发电
风电发电
光伏发电
水电项目
核电项目
优势推荐
业主通信录
竞争对手检测
投标分析
电厂目录
前期项目跟踪
评标专家抽取
网站公告
用户告知书


服务咨询:010-63963855


 

版权所有©2024  |  中电中招(北京)招标有限公司  |  www.dlzb.com  |  ICP证:京B2-20171486  |  京ICP备16055122号-1  |    京公网安备 110107020022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