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CHDTDZ111/17-QT-121) 一、 招标条件 华电金沙江上游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金沙江上游波罗电站工程环境监测技术服务项目已批准,招标人为华电金沙江上游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资金为自筹。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 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2.1 招标采购项目地址:西藏自治区昌都市江达县和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白玉县 2.2 项目规模:波罗水电站 装机容量96万kW(3×32万kW),属二等大(2)型工程 2.3 招标采购项目工期:本招标项目的服务期限预计为102个月,包含但不限于施工期84个月(暂定2025年8月1日至2032年7月31日),以及运行初期18个月(暂定2032年8月1日至2034年1月31日),直至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通过并完成备案后终止。实际开工时间以监理人下发的开工令为准 2.4 招标范围 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具体为: 环境监测-工程环境监测技术服务(CHDTDZ111/17-QT-12101):本次招标范围为金沙江上游波罗水电站工程施工期及运行初期的环境监测。 主要工作内容: (1)针对波罗水电站工程施工期及运行初期的工程特点,结合金沙江上游波罗水电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相关要求、相关法律及法规文件、区域环境状况,开展金沙江上游波罗水电站施工期废污水、地表水水质、地下水环境、环境空气和声环境监测,运行初期地表水水质、生活污水、地下水环境监测。 (2)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整编,并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和提交环境监测季度报告、环境监测年度报告及监测工作总结报告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的状态,资产未被重组、未被接管、未被冻结,营业执照未被吊销;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在评标期间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xinyongfuwu/?navPage=4)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2)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3)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4)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8.资质等级要求:具有并提供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有效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 9.业绩要求:投标人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具有至少 1 项及以上单个装机规模≥50万千瓦的水电站工程(含抽水蓄能电站)环境监测工作业绩。所有业绩均应提供以下有效的相关证明性材料:合同主要信息原件扫描件:合同封面(或合同首页)、合同范围页或清单页、主要技术要求(参数)页、签字盖章页及电站装机和环境监测的主要工作内容等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相关内容。 10.财务要求:招标人不接受2022年至2024年连续三年亏损的投标人;投标人注册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自成立以来的财务报表,不接受自成立以来一直亏损的投标人。 11.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上述提及的各种证照和资质业绩证明材料(清晰的复印件、扫描件)须作为投标文件的内容在开标时递交,若递交的材料不满足上述要求将视为存在重大偏差。关于是否存在消极事由的证明,优先提供行政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无此证明材料的,可自行出具相关承诺自证声明,对此未提供任何证明材料的,如经评标发现存在相关消极事由,将视为不满足招标资格条件要求和弄虚作假而被否决投标。
四、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25-07-29 17:00到2025-08-04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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