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概要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ZHTC-CG-2025-19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市妇幼保健院布草洗涤服务采购项目 项目序列号:B********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07月24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序号 更正项 更正前内容 更正后内容 1 采购公告、采购文件 7.政府采购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黔财采〔********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 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 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 号]。已落实,详见ZHTC-CG-2025-19公开招标文件。 7.政府采购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 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 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 号]。已落实,详见ZHTC-CG-2025-19公开招标文件。 2 4.评标标准:政策性加分 政策性加分(5分) 2分 投标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或环境标志产品 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有效期内的产品(强制采购产品除外),在评标过程中,给予适当加分,即在总得分基础上,每一项加********分;如投标产品同时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两个清单中产品的,每一项加********分,最高不得超过2分。 注:投标人提供投标产品所在清单页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3分 少数民族:对原产地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省份的投标主产品(不含附带产品),享受政策性加分和价格扣除,在总得分基础上加3分。投标主产品按照不得低于本采购项目预算金额50%进行确定。①少数民族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② 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省份:青海省、云南省、贵州省。 注:须提供其投标主产品原产地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省份的证明材料,若提供的证明材料不 能充分证明其投标主产品原产地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享受 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省份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则评审时不予考虑。 删除:政策性加分(5分) 2分 投标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或环境标志产品 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有效期内的产品(强制采购产品除外),在评标过程中,给予适当加分,即在总得分基础上,每一项加********分;如投标产品同时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两个清单中产品的,每一项加********分,最高不得超过2分。 注:投标人提供投标产品所在清单页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3分 少数民族:对原产地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省份的投标主产品(不含附带产品),享受政策性加分和价格扣除,在总得分基础上加3分。投标主产品按照不得低于本采购项目预算金额50%进行确定。①少数民族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② 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省份:青海省、云南省、贵州省。 注:须提供其投标主产品原产地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省份的证明材料,若提供的证明材料不 能充分证明其投标主产品原产地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享受 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省份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则评审时不予考虑。 3 采购文件 第四章 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投标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黔财采〔2014〕15号)规定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1.1 节能产品:所投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清单”或“环保产品清单”有效期内中的产品(强制采购产品除外),有一项得********分;所投产品同时属于“节能产品清单”和“环保产品清单”两个清单中产品的,每一项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 1.2对原产地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省份(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省份为云南、贵州、青海)的投标主产品(不含附带产品),享受政策性加分,在总得分基础上加3分。投标主产品按照不得低于本采购项目预算资金的50%加以确定,若实行分品目采购的,可以以品目为单位计算。 删除:1.《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黔财采〔2014〕15号)规定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1.1 节能产品:所投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清单”或“环保产品清单”有效期内中的产品(强制采购产品除外),有一项得********分;所投产品同时属于“节能产品清单”和“环保产品清单”两个清单中产品的,每一项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 1.2对原产地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省份(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省份为云南、贵州、青海)的投标主产品(不含附带产品),享受政策性加分,在总得分基础上加3分。投标主产品按照不得低于本采购项目预算资金的50%加以确定,若实行分品目采购的,可以以品目为单位计算。 更正日期:2025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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