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南联郑州分公司蒸汽发生器维护保养服务项目(第三次采购)询比公告
广州南联航空食品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人”)现对2025年南联郑州分公司蒸汽发生器维护保养服务项目(第三次采购)进行询比采购。
1、项目简介
1.1 项目名称:2025年南联郑州分公司蒸汽发生器维护保养服务项目(第三次采购)。
1.2 项目编号:CZ2024015119
1.3 项目类别:服务类。
1.4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资金;
1.5 项目内容、数量、限价或预算:本项目总预算金额为14万元(2年,含税价),拟选定1名供应商,为采购人提供服务,主要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序号 |
采购内容(详细) |
单位 |
预估数量 |
单价限价 (含税)(元) |
||
设备名称 |
设备位置 |
维护情况 |
||||
1 |
蒸汽发生器/LJPZ0.5-1.0-Q |
洗衣房 |
每月维护一次保障设备正常工作,配件免费更换 |
/台/年 |
1台设备,2年 |
25000 |
2 |
蒸汽发生器/0.5T/H.1.0MPa |
洗衣房 |
每月维护一次保障设备正常工作,配件免费更换 |
/台/年 |
1台设备,2年 |
25000 |
3 |
软水设备耗材(树脂) |
/ |
实际发生进行更换及结算 |
升 |
1925 |
20 |
4 |
蒸汽发生器LJRZ-1.0-Q |
配餐楼 |
每月维护一次保障设备正常工作,配件免费更换,新安装设备质保期2025年5月--2027年5月,维护期限预计为2027年6月-8月。 |
/台/月 |
1台设备,3个月 |
500 |
注:1、以上均为含税价。因国家税务政策变化导致增值税率发生变化时,按新的增值税率执行,协议价=协议签订时的不含税价*(1+新税率)。协议签订时的不含税价=(协议约定的含税价、价外费用)/(1+协议签订时适用的税率)。
2、本项目采用框架(无固定总金额)采购模式。询比人必须对全部内容进行报价,如有缺漏或超过最高限价(单价)的报价,将导致报价无效。本次采购数量和对应的总价仅为初步的预估上限,不视为采购人对成交供应商作出任何必然采购或采购金额的承诺,合同期内的采购数量可能会有所增减,采购人有权按实际需要调整,最终采购数量以采购人实际采购需求、订单为准,并按实际交易数量进行结算。除符合法律、法规、政府政策等规定的以外,采购单价不再进行调整。
1.6 【服务】地点及【服务期限】:
序号 |
服务内容 |
服务地点 |
服务时间 |
1 |
2025年南联郑州分公司蒸汽发生器维护保养服务项目(第三次采购) |
【广州南联航空食品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 |
1.7 合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具体起始时间以双方签署合同内容为准。
1.8 本项目只接受在中国南方航空采购招标网或采购人于本文件中指定的网站下载本询比文件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
1.9本项目提供的产品/服务应符合中国现行各项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管理规范等规定及要求。本项目鼓励使用低碳、新能源、节能、环保产品。
2、供应商资格要求
参加本项目报价的供应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2.1 被列入南航集团“限制交易供应商名单”且仍在限制期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参与本次询比。
2.2 被列入南航集团“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的企业,不得参与本次询比。
2.3 递交文件的供应商之间在本项目过程中登陆平台,下载、递交、解密相应文件等任何一个环节存在IP地址异常一致的,或者支付平台服务费、提交各类保证金等付款行为的银行账户一致的,不得通过符合性审查,且采购人有权对供应商涉嫌违规的这些行为按第二章第二节《供应商须知》中第3.4.6的规定,以及依据本询比文件的其他规定和法律法规进一步审查、追究责任。
2.4 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以及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实体,应当主动回避,不得参加
本次询比项目。分支机构(分公司)与法人(总公司)、同一法人(总公司)下设的多家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得同时参加本次询比项目。
2.5 分支机构(分公司)以自己名义参加本次询比的,不得使用法人(总公司)的资质与业绩。
2.6供应商必须是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如分公司参加本次询比,须取得总公司的授权。(注意:须提供分公司、总公司有效的营业执照扫描件加盖公章、分公司自身满足以上要求的证明材料以及总公司针对本项目的授权文件;授权文件请按照响应文件格式五要求填写。)
2.7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注意:须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此项完整内容截图或报告)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注意:须提供信用中国网站中此项完整内容截图或报告)”,或者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前已被移除出黑名单或失信主体名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仅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信用中国网站显示信息为准进行形式审查并作为认定依据,其他网站或文件不作为认定依据。)以上两项证明材料可一并提供或择一提供。如择一提供,视为供应商承诺均不在两项名单中;任何时候,如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发现供应商在任一名单内的,视为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境外企业、港澳台地区企业及国内事业单位无需提供本款规定的材料。
2.8供应商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材料、2023年7月1日至今(任一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扫描件1份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检验平台”上该发票的检验截图(以上证明材料提供任一即可)】
3、 询比文件的获取
3.1 获取询比文件时间:【2025年7月29日8:30】至【2025年7月31日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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