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标项目甪胜路(甪直大道-海藏路)新建工程已由苏州市吴中区行政审批局以吴行审项批〔2024〕49号批准建设,施工图设计已由苏州市吴中区交通运输局以吴交程10号批准,项目使用单位为苏州市吴中区交通运输局,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出资比例为100%,集中建设单位(招标人)为苏州市吴中区交通工程建设服务中心。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绿化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本项目北起甪直大道交叉口,南至海藏路交叉口,全长约1180米。本项目按一级公路兼城市主干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60km/h,双向六车道,新建迎宾河桥一座(位于甪胜路和迎宾路交叉口南侧,为3×13m简支板梁桥)。
2.2 招标范围与内容:
本次招标共设一个标段,即LSL-LH标段。招标内容为甪胜路(甪直大道-海藏路)新建工程施工图设计范围内的绿化工程以及为完成以上工程所需的临时工程等的施工和缺陷责任期(养护期)修复管理。工程造价约233万元。
2.3 计划工期:6个月(具体开工日期按发包人通知)。
2.4 缺陷责任期(养护期)为24个月。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具备的承担本次招标项目的资质、能力和信誉要求为:
(1)资质要求:
投标人应为独立法人,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有有效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的信息证明。
(2)业绩要求:2020年1月1日以来(以交/竣工时间为准),投标人完成过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的绿化工程施工项目。
(3)信誉要求:
①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投标人在最近一次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评定结果中的信用等级被评为C级或以上级别(信用评价类型:施工);
②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投标人未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③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投标人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①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应具有园林绿化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2020年1月1日以来(以交/竣工时间为准),担任过已完工的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的绿化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
注:园林绿化及相关专业包括(下同):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养护管理相关的专业,包括园林(含园林规划设计、园林植物、风景园林、园林景观、园林绿化等)、园艺、景观、植物(含植保、森保等)、风景旅游、环境艺术、观赏园艺等专业。
②项目经理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主要人员,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主要人员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立即赴本项目任职(提供任职承诺)。有无在岗项目情况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7款规定的原则认定]。
③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人员(项目经理)必须有最近3个月(2025年4月~2025年6月或2025年5月~2025年7月)的社保(或养老)缴费证明(社保缴纳证明材料需含缴费起止时间、缴费单位、缴费人员姓名并由社保机构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社保机构官网上打印件与线下的盖章件具有同等效力,缴费单位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投标人下属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缴纳的社保视为本单位))。若社保缴费证明材料中体现缴费类别的,则至少包含养老保险。
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企业,社会保险由事业单位缴纳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拟委任的上述人员的身份所在事业单位或其上级主管单位、国资委、人社部门、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等单位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扫描件,并提供社保机构出具的其身份所在事业单位为其缴纳社保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扫描件,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完整或无法证明其委托的上述人员的身份来源的,投标将被否决。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水利厅文件(苏建建管【2016】707号)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苏交规〔2021〕2号)等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有关禁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求,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或各相关行业的信用信息平台被公布为限制市场准入的投标人(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未经解禁),不得参加投标。
3.5 《投标报表》“表4拟投入本标段主要人员经历表”中显示拟派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在业绩项目中任职(指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时间超过合同工期1/2的,方可认定为个人业绩。若《投标报表》“表4拟投入本标段主要人员经历表”中未显示任职时间,投标人可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苏交规〔2024〕6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提供相关网页截图作为补充证明材料,如未提供上述截图或者提供的上述截图未能有效证明的,则不予认定。投标人还须保证所提供的网页截图与相关系统查询内容保持一致,否则补充证明材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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