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概要
一、补遗事项、内容 磋商文件第三章第三条第(十一)款补充以下内容:“根据###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1号)第三十条第(五)款‘证券评级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向评级委托**人或者相关第三方提供顾问或者咨询服务’要求,参与本项目的联合体牵头单位不得为信用评级机构;联合体牵头单位及各成员单位应确保独立作业,彼此间互不干涉,互不串通可能影响本项目合法、合规、公正性等正常作业的相关信息(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二、其他事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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