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标项目禹州市城区公共停车设施提升项目工程总承包EPC及监理,已由禹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项目代码2502-411081-04-01-585622。招标人为许昌市国融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建设资金为企业自筹资金加申请银行贷款,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工程总承包EPC标段进行二次国内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编号:JSG
2.2、项目名称:禹州市城区公共停车设施提升项目工程总承包EPC及监理工程总承包EPC标段二次(不见面开标)
2.3、建设地点:禹州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共停车场、医院、机关企事业单位等。
2.4、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实施范围内公共停车场改造提升工程、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智慧停车系统建设。项目停车场占地规模约868517.74m²(1302.77亩),涉及公共停车位共14000个,对停车场配套基础设施进行改造提升;同时新建电动汽车充电桩2112个,以及配建供电、智能化服务平台等附属设施,其中建设120kw双枪充电桩1406个,180kw双枪充电桩706个;建设智慧停车系统1项,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项目总投资:约17484.30万元,本次招标采用费率报价。
2.5、标段划分:本项目划分1个标段,即工程总承包EPC标段。
2.6、招标范围:
项目前期工作、设计(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概算编制等与设计相关的所有工作)、设备采购及安装、施工总承包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前期准备、材料及设备采购保管、安装、调试及试运行、预算编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和竣工图编制,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等相关工作全面负责,且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规定完成项目全部建设内容并通过施工及环保验收合格所需要的全部工作。
2.7、质量要求:合格(符合国家现行的验收规范和标准)
2.8、工期要求:24个月(含设计工期)。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资格要求
3.1.1资质要求
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1)投标人须具备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电力行业(送、变电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2)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且同时具备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1.2人员要求
(1)拟派项目经理应具有机电工程或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并出具无在建承诺书。
(2) 投标人拟派项目设计负责人应须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或建筑工程(电力工程、机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2、财务要求
投标人须提供2023年度或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若企业成立年份不足一年的,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注:以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提供即可。
3.3、信用要求
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注:以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及其成员均需提供。
3.4、信誉要求
投标人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须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
3.5、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以联合体参加的,联合体单位数量不超过3家(含);每个联合体成员须为一个独立法人单位;
②在投标时提交联合体协议并标明联合体投标牵头单位及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内容和责任,且承诺一旦中标,联合体各方将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③联合体投标人应提交满足本标段招标公告要求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并明确授权牵头单位,以牵头单位的名义参加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活动,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和接受本工程款的支付;
④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次投标活动;
⑤通过资格后审的联合体,其各方组成结构或职责,以及财务能力、信誉情况等资格条件不得改变。
3.6、本项目不得转包、挂靠及违法分包。
3.7、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25年 08 月 01 日 08 时 30 分(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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