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行为认定与处置标准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在合同签订后,供应商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擅自终止合同,相关标的取消资格(期限为2年)。现对淮南立佳电****子科技有限拟予以相关标的(16类量具及仪器仪表)取消资格(期限为2年)处置,并扣除履约保证金********元。故此项目终止采购。招标人: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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