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金额:75.000000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75万元
采购需求:
本项目物业服务包含睢宁县高作镇卫生院东、西、南、北四幢楼(约25800平方米)及院内院外物业保洁及绿植管理等,具体见招标文件第六章《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3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投标人合法有效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以上证明文件提供扫描件。
2.投标人财务状况证明材料扫描件(提供以下选项之一即可): (1)投标人的本项目开标时间前6个月内任何日期的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月报表; (2)投标人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3.投标人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 (1)本项目开标时间前6个月内任何1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扫描件; (2)本项目开标时间前6个月内任何1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扫描件。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投标文件中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加盖电子签章,格式见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相关格式》,所附证明材料可不加盖电子签章)。
5.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加盖电子签章,格式见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相关格式》)。
6.投标人关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承诺。(加盖电子签章,格式见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相关格式》)。
7.投标人不是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的书面声明。(加盖电子签章,格式见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相关格式》)。
8.投标人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信用记录。(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资料表》项号“17”的内容)。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投标人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1)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的,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加盖电子签章,格式见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相关格式》)。(2)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扫描件。(3)投标人为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加盖电子签章,格式见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相关格式》)。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本项目无特定资格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自招标文件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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