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标项目银川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城市基础配套设施项目(二期)已由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以《关于银川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城市基础配套设施项目(二期)初步设计的批复》银审服(批)发70号批准建设, 项目业主为银川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地方新增专项债券资金及企业自筹,招标人为宁夏城市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设备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采购规模及内容:对位于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贺兰县、永宁县 33 处停车采购含安装1108把直流充电枪(526台直流充电主机,即1108把直流充电枪)、光伏储能系统1套,具体内容详见第五章供货要求,采购数量、交货地点以实际订单为准。
2.2 建设地点:位于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贺兰县、永宁县 33 处停车场。
2.3 建设工期:60日历天(其中交货期:30天,安装工期:30天)
2.4 标段划分:本项目分为三个标段:
一标段:120KW一体式一机双枪非车载直流快充充电桩,317台直流充电主机,即634把直流充电枪;60KW一体式一机一枪非车载直流快充充电桩,6台直流充电主机,即6把直流充电枪。
二标段:120KW一体式一机双枪非车载直流快充充电桩,179台直流充电主机,即358把直流充电枪;60KW一体式一机一枪非车载直流快充充电桩,12台直流充电主机,即12把直流充电枪;光伏储能系统1套。
三标段:480kW液冷分体式一柜八枪充电堆系统,11台充电主机,即88把直流充电枪;600kW液冷分体式一柜十枪充电堆系统,1台充电主机,即10把直流充电枪。
2.5 招标内容:
本次招标为设备采购,具体内容详见供货要求。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须持有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本项目接受制造商或生产商或代理商投标(代理商须持制造商或生产商授权委托书),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设备安装能力,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国家认可的生产资质。投标人所投产品的质量、物理性能等指标以及设备安装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标准。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投标主体,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其参加投标活动。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查询投标主体,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投标单位,限制其参与投标活动。限定期限为一年(单位犯罪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3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5-06-16 18:00至2025-06-23 23:59(北京时间,下同) ……下载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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