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期限:合同签署之日起3个月。
2.磋商对象资格要求
2.1.资格审查方式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由磋商小组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进行评审。
2.2.资格条件
磋商对象基本资格要求:
2.2.1、磋商对象基本资格要求:
2.2.1.1、磋商对象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组织。磋商对象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对象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
2.2.1.2、磋商对象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的投标。
2.2.1.3、磋商对象须就能够为本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事项单独提供承诺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除外)。
2.2.1.4、磋商对象拟为本项目提供的服务须符合国家、采购人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相关要求。保证其响应文件中的全部内容均为真实、有效的。须单独提供承诺函。
2.2.1.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成交磋商对象不得分包、转包。
2.2.2、磋商对象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2.2.2.1、磋商对象被责令停业停产或破产状态的;
2.2.2.2、磋商对象财产被重组、接管、查封、扣押或冻结的;
2.2.2.3、磋商对象或其投标产品/服务被列入采购人磋商对象管理灰名单或黑名单,且在禁入期内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2.2.2.4、磋商对象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今)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被“信用中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2.2.5、磋商对象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今)内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2.2.2.6、磋商对象(含其母子公司、关联公司)在邮储银行或邮政集团采购供货或服务中有不良记录的,其货物或服务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过重大质量或安全问题且未妥善解决的;
2.2.2.7、磋商对象在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今)内有违背社会责任事件被媒体曝光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2.2.3、与邮政无投资关系且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采购活动:邮政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所属工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
2.2.4、磋商对象其他资格条件:
2.2.4.1、须提供自2022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类似项目合同一份;
2.2.4.2、磋商对象应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派人员于2025年6月4日至2025年6月6日,每天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
竞争性磋商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500元,售后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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