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概要
一、 答疑内容 无。 二、澄清修改内容 将《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资信标”中的“类似项目业绩(5分)”的如下内容作出修改: 原内容: 修改为: 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由联合体任意一方提供均可)在近 3 年内(自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往前顺推,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接过单项合同金额158万元(或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检测业绩(须含地基与基础检测或工程材料检测或主体结构检测,如检测项目与上述名称不同,但表达的意思一致也视为满足该项条件),每个得 2 分,最高得 5 分。 注1.相关证明材料仅限于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如前述证明材料不能清晰反映有关特征和必要信息的,还需提供该项目的业主证明材料并须附有业主方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若业绩为联合体形式承接的,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投标人承接的工作量应当满足项目业绩要求。 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由联合体任意一方提供均可)在近 3 年内(自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往前顺推,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接过单项合同金额158万元(或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检测业绩,每个得 2 分,最高得 5 分。 注1.相关证明材料仅限于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如前述证明材料不能清晰反映有关特征和必要信息的,还需提供该项目的业主证明材料并须附有业主方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若业绩为联合体形式承接的,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投标人承接的工作量应当满足项目业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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