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概要
项目名称 | 关于公开选聘审计机构的公告 |
选聘主体 | 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重庆东田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重庆巴月庄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重庆科沃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
投资审批项目 | 否 |
债务人情况 | 2016年7月7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05民破5号、7号、8号、9号《民事裁定书》,分别裁定受理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简称重庆十建)、重庆东田实业有限公司(简称东田公司)、重庆巴月庄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巴月庄公司)、重庆科沃商贸有限公司(简称科沃公司)破产重整申请(以下简称十建系四公司)。2016年8月8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05民破5号、7号、8号、9号《决定书》,指定四个公司清算组分别担任四个公司管理人(以下统称管理人)。(详见附件) |
是否破产业务服务项目采购 | 是 |
案号 | (2016)渝0105民破破5、7、8、9号 |
所需中介服务事项 | |
所需服务类型 | 破产业务服务 |
服务内容 | 对四个公司管理人账户的财务收支情况分别进行全面专项审计,按职业准则独立发表全面意见,审计基准日为2024年12月31日。主要包括: 1.核对银行流水,审查是否存在账外收入、应收款不入账的情况等。 2.对重大交易及往来行为进行重点审计,分析判断交易往来的异常性。 3.就审计工作向管理人、债权人、法院等作出说明,列席债权人会议,接受债权人会议的询问,回答相关问题。根据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要求,就专门问题出具专项报告。 4.根据破产工作的需要,提供审计机构的其他专业服务。(详见附件) |
中介机构要求 | 资质(资格)要求 |
资质(资格)要求说明 | (一)参选机构是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主体,且主体资格持续合法有效,本次选聘应当由审计机构自主申报(各机构应单独报名、单独参选,不接受联合报名); (二)参选机构及服务人员具有相应专业资质,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及行政处罚记录,对本案所涉所有种类的项目均具备相应资质,若因不具备资质被债权人或者其他人投诉导致审计报告或结论无效,管理人不支付审计费用。审计机构若给委托人或其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参选机构应入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或各中级人民法院社会中介机构名册,并具备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破产业务服务”项下对应资质; (四)不得存在《重庆破产法庭 重庆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管理人选聘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第十条所列可能影响忠实履职而应回避情形。(详见附件) |
其他要求说明 | 详见附件 |
服务时限说明 | (一)管理人通知中选后的5个自然日内签订合同。 (二)需在签订合同后30个自然日内向管理人提交正式审计报告,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具体时间由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提交形式为每个管理人账户均需提交5份以上书面报告和1份电子文档。 (三)管理人或法院临时决定的其他专项事项,届时协商确定完成时间及费用。(详见附件) |
服务金额 | ¥2000.0元至¥40000.0元 |
金额说明 | (一)审计费用报价区间为:参照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参考标准(2015年)》的通知中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计件收费参考标准(2015年)的相关规定,最高限价为人民币4万元,报价应为一口价、固定价、包干价,以参选机构在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的报价为准,并承诺本次审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文印费、交通费、人工费、税费等)均包含在报价之内。网络报价与纸质报价文件冲突的,以盖章纸质文件为准。 (二)能够接受服务费在破产财产统一分配时进行支付。如遇服务提供完毕后破产企业暂无财产可供支付的,需待破产企业有支付能力时得以支付,服务机构投标即视为投标机构同意自行承担破产企业无能力支付服务费用的风险及后果。 (三)报价不应违反有关部门对审计收费的限制性标准。 (四)不符合以上价格要求的报价为无效报价。(详见附件) |
选取方式 | 竞价选取 |
需回避机构 | |
回避原因 | |
选聘时间 | 2025-01-23 09: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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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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