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概要
一、自广州中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送###市半里新商****业管理有限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市半里新商****业管理有限的财务管理人员应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广州中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未经广州中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擅自离开住所地的,广州中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二、财务管理人员应根据管理人要求移交清算企业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财务管理人员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广州中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严重者可能会触犯《刑法》162条规定的妨害清算罪、162条之一规定的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162条之二规定的虚假破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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