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概要
一、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案件基本情况管理人经调查****发现,昌杰股东杭冬梅于2023年6月1日与承租人江汀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将昌杰坐落###市松###路1288弄517号202室的房产(下称“案涉房产”)出租给承租人江汀。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23年6月1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止,每月租金为5,********元。上述房****产属于昌杰名下财产,股东杭冬梅擅自出租房产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股东杭冬梅已经收取的租金属于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股东杭冬****梅应向昌杰返还不当利益。故,****为维护昌杰和全体债权人利益,管理人特诉###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要求股东杭冬****梅返还昌杰2023年6月1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止共计60,********元租金。2024年11月12日###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案号为(2024)沪0115民初********号。2024年12月27日,本案一审开庭。现已查明实际承租人于2024年4月底搬离案涉房产,股东杭冬梅实际收取的租金为2023年6月至2024年1月共计8个月合计40,********元租金,实际承租人同意2024年2月至4月共计15,********元租金直接支付给管理人。庭审中,股东杭冬梅代****理人称昌杰一直在使用杭冬梅名下###市松###路1128号407室、408室、409室、410室、411室、412室、413室、414室的房屋,但从未支付租金。根据股东杭冬梅提供的一份2021年7月23日出具的律师函,函件载明:案涉房产面积********平方米,按每日每平方米3元计,自2017年5月11日起暂计至2023年8月10日止,约为********余元。该函****件上有昌杰法定代表人沈美林的签字****,并写有“同意”几个字,落款时间为2021年10月11日。因此股东杭冬梅代理人主张股东杭****冬梅对昌杰享有的债权可与案涉租金进行抵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二、 调解方案根据以上事实,本案主审法官建议双方以调解方式解决本案,管理人答复本案是否调解需征求全体债权人的意见。基于本案目前查明的事实,法院建议且股东杭冬梅也认可的调解方案内容如下:1、股东杭****冬梅向昌杰支付1个月的租金5,********元;2、股东杭冬梅不再###市松###路1128号407室、408室、409室、410室、411室、412室、413室、414室的房屋****租金向昌杰申报债权。如全体债权人接受上述调解方案,则管理人将据此###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与股东达成调解,并由法院出具调解书。如全体债权人不接受上述调解方案,则管理人将据此不再与股东杭冬梅进行调解,二审法院将根据法律及查明的事实依法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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