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概要
一、管理人报酬比例。本管理人同意按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4月12日实施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第2条之规定: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为基数,按下列比例计取管理人报酬:(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按12%确定;(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按10%确定;(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按8%确定;(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按6%确定:(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按3%确定;(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按1%确定;(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按********%确定。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二、管理担保物的报酬。《管理人报酬规定》第13条规定:“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管理人与担保权人就上述报酬数额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方法确定,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据此,如涉及关于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报酬的问题,管理人将与担保权人协商,具体比例和金额以及支付时间,以签署的《协议书》确定,如管理人与担保权人就报酬数额不能协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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