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项目概况:
(1)按照号百业务规范和万号服务规范完成号百业务受理(订购、退订),提供用户咨询,处理投诉;
(2)填报《先行赔付表》数据;
(3)万号协同配合;号百与州市分公司协同核查通道的工作支撑、涉及集团专业公司具体投诉问题的处理支撑;
(4)知识库内容上报、业务测试配合;
(5)服务质检;
1.2采购内容及标包划分情况:
(1)项目规模:预估金额128.70万元(含税),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2)标包划分及份额:本项目不划分标包,选取1家成交供应商,成交份额为100%。
(3)质量要求:满足技术规范书要求。
(4)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5)服务地点:昆明市。
……
1.3本项目设置最高响应限价,最高响应限价见下表;供应商响应报价高于最高响应限价的,其响应将被否决。
序号 | 报价项目 | 解释/取数口径 | 单位 | 阶梯1 业务实际完成量≤数量A | |
数量A(月) | 最高含税单价限价(元) | ||||
1 | 快处快赔投诉单 | 完成投诉业务查证,按照规范进行处理、回复。数据取自运维门户系统 | 单 | 1200 | 11.45 |
2 | 普通投诉单 | 完成投诉业务查证,按照规范进行处理、回复。数据取自运维门户系统 | 单 | 3050 | 18.44 |
3 | 越级投诉单 | 完成投诉业务查证,按照规范进行处理、回复。数据取自运维门户系统,数据门户-越级申诉清单-首问处理部门-号百分公司 | 单 | 380 | 21.2 |
4 | 工单调度 | 对经过查证,确不属于号百处理的投诉工单提交到下一单位进行处理。 | 单 | 230 | 3.71 |
5 | CRM业务受理量 | 通过CRM系统受理业务,取自CRM系统-营业报表-往日营业员受理清单 | 单 | 1770 | 1.59 |
6 | 业务受理量 | 通过非CRM系统受理业务,取自ismp等其他平台 | 单 | 2751 | 1.49 |
7 | 质检 | 对投诉处理和受理的工单进行质检,数据取自CRM系统 | 单 | 1300 | 1.49 |
序号 | 报价项目 | 解释/取数口径 | 单位 | 阶梯2 数量A<业务实际完成量≤数量B | |
数量B(月) | 最高含税单价限价(元) | ||||
1 | 快处快赔投诉单 | 完成投诉业务查证,按照规范进行处理、回复。数据取自运维门户系统 | 单 | 1320 | 11.1 |
2 | 普通投诉单 | 完成投诉业务查证,按照规范进行处理、回复。数据取自运维门户系统 | 单 | 3355 | 17.89 |
3 | 越级投诉单 | 完成投诉业务查证,按照规范进行处理、回复。数据取自运维门户系统,数据门户-越级申诉清单-首问处理部门-号百分公司 | 单 | 418 | 20.56 |
4 | 工单调度 | 对经过查证,确不属于号百处理的投诉工单提交到下一单位进行处理。 | 单 | 253 | 3.6 |
5 | CRM业务受理量 | 通过CRM系统受理业务,取自CRM系统-营业报表-往日营业员受理清单 | 单 | 1947 | 1.54 |
6 | 业务受理量 | 通过非CRM系统受理业务,取自ismp等其他平台 | 单 | 3036 | 1.45 |
7 | 质检 | 对投诉处理和受理的工单进行质检,数据取自CRM系统 | 单 | 1430 | 1.45 |
序号 | 报价项目 | 解释/取数口径 | 单位 | 阶梯3 业务实际完成量>数量B | |
数量C(月) | 最高含税单价限价(元) | ||||
1 | 快处快赔投诉单 | 完成投诉业务查证,按照规范进行处理、回复。数据取自运维门户系统 | 单 | 1507 | 10.82 |
2 | 普通投诉单 | 完成投诉业务查证,按照规范进行处理、回复。数据取自运维门户系统 | 单 | 3965 | 17.43 |
3 | 越级投诉单 | 完成投诉业务查证,按照规范进行处理、回复。数据取自运维门户系统,数据门户-越级申诉清单-首问处理部门-号百分公司 | 单 | 494 | 20.03 |
4 | 工单调度 | 对经过查证,确不属于号百处理的投诉工单提交到下一单位进行处理。 | 单 | 299 | 3.51 |
5 | CRM业务受理量 | 通过CRM系统受理业务,取自CRM系统-营业报表-往日营业员受理清单 | 单 | 2301 | 1.5 |
6 | 业务受理量 | 通过非CRM系统受理业务,取自ismp等其他平台 | 单 | 3591 | 1.41 |
7 | 质检 | 对投诉处理和受理的工单进行质检,数据取自CRM系统 | 单 | 1690 | 1.41 |
2.供应商资格要求
2.1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
2.1.1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响应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
2.1.2供应商应提供2022年1月1日至本项目询比公告发布之日止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类似项目业绩(服务外包),且合同累计金额在100万及以上。
以上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合同关键页扫描件,关键页包含:合同首页、合同内容页、合同金额页、可识别的合同执行时间页或合同签订时间页、合同签字盖章页等(合同执行时间为合同内容中可识别认定为合同执行时间的内容“如×年度 — ×年度××合同”,要求合同执行时间与“2022年1月1日至本项目询比公告发布之日”有交集,如没有合同执行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提供框架合同为证明材料的,须提供框架合同的关键页及对应框架合同的订单或结算单据,时间、金额以订单或结算单据为准。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均不予认可。
2.1.3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询比。
2.1.4本次询比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2.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响应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2021年12月13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骗取中标/成交、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在最近五年内(自2019年12月13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自2019年12月13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为本询比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10)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1)为本询比项目的代建人;
(12)为本询比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13)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4)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16)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及《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的结果执行规则,应对供应商及其响应产品品类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
(17)法律法规、询比文件限定的其他情形。
2.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询比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供应商,其响应将被否决。
4.询比文件的获取
4.1询比文件获取时间:2024年12月6日17时30分-2024年12月10日17时30分。(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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