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概要
一、相关当事人1、当 事 人:哈尔滨卓****先科技有限 2、地 址:黑龙江省###市南岗 ###路107号赫时1号楼赫时小区1栋1单元21层2号 二、基本情况经查明,2024年4月25#####路小学南草垟校区建设工程电缆、配电箱等材料询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MJCG********,预算金额********元)在浙江名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评标,经评审当事人为本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项目成交结果公告于2024年4月25日发布并发出中标通知书,确认当事人为中标供应商,成交金额为********元。2024年5月20日本机关收到采购#####路小学提交的#####路小学南草垟校区建设工程电缆、配电箱等材料询价采购中标结果变更说明》,称当事人于2024年5月11日发函给采购人决定放弃中标资格,理由为###市场价格浮动与中标前价差较大,无法按照中标价格履约。2024年5月20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邮寄调查取证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收到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务必向本机关书面说明放弃中标资格是否属实,并说明原因及相关情况。当事人于2024年5月24日签收邮件,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回复,并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当事人给采购人和**的弃标函#####路小学###市建设 路小学南草垟校区建设工程电缆、配电箱等材料询价采购中标结果变更说明》,公告信息,调查取证通知书,中标通知书等。2024年11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乐财罚罚听告字〔2024〕第********号《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 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哈尔滨卓****先科技有限在浙江###市实施政府采购供应商放弃中标资格的行为,已构成政府采购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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