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概要
一、【破产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以下收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正常收入: (一)绩效奖金; (二)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 (三)其他非正常收入。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向管理人返还上述债务人财产,管理人主张上述人员予以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因返还第一款第(二)项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二、【高级管理人员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2023修订)第二百六十五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市董****事会秘书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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