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 中标公示 业主通讯录 拟在建项目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与劳务发包承包交易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0-12-25 00:00 收藏 打印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与劳务发包承包交易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建法[2000]606号

 

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省驻京建管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专业、劳务施工活动的发包承包交易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与劳务发包承包交易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ООО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与劳务发包承包交易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专业、劳务施工活动的发包承包交易行为,维护交易中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专业、劳务交易形式包括: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具备专业施工资质等级企业直接从建设单位取得的既有建筑的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各专业工程为专业承包;具备专业施工资质等级企业从总承包单位取得的专业施工为专业分包;具备劳务施工资质等级企业向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提供作业层队伍为劳务分包。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的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我市设立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该中心按一定的规则和程序,为各施工专业与劳务发包承包交易双方提供场地、信息、中介、登记注册、咨询等服务工作。


  第五条 凡是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发包承包交易工作,均须在本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招标投标办法按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执行。建设单位进行专业施工发包的应办理开工证。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应在本中心通过公开的方式进行交易。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合同签订后,由承包方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由劳务分包的承包方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合同备案应在15日内办理完毕。


  第六条 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交易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市场原则,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相关经济合同。


  第七条 交易中心实行计算机入网制度,无偿向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八条 交易中心对进行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发包较多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积极提供服务。这些单位可参照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定,制定本单位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管理办法。


  第九条 交易中心将根据需要,经市建委批准在区县设立分支机构,按本规定执行。所涉及有关建筑市场管理、工程质量、工程监理、施工管理和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管理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 交易中心所涉及收费项目按北京市物价局核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下一篇: 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2001修正)
上一篇: 西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法规
 
 
 
关于我们
平台简介
联系方式
网站地图
使用协议
授权声明
法律声明
帮助中心
会员服务
注册流程
续签流程
协议下载
广告合作
常见问题
支付中心
付款指导
银行转账
扫码支付
在线支付
投诉举报
中标质疑
举报员工
举报供应商
举报招标代理
黑名单查询
推荐项目
新基建
火电发电
风电发电
光伏发电
水电项目
核电项目
优势推荐
业主通信录
竞争对手检测
投标分析
电厂目录
前期项目跟踪
评标专家抽取
网站公告
用户告知书


服务咨询:010-63963855


 

版权所有©2024  |  中电中招(北京)招标有限公司  |  www.dlzb.com  |  ICP证:京B2-20171486  |  京ICP备16055122号-1  |    京公网安备 110107020022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