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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04-10 00:00 收藏 打印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建[2008]63号

 

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各扩权县(市)建委(建设局),各相关单位,省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工程建设与建筑业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加快建立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体制,促进工程建设与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结合我省工程建设和建筑市场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望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四月十日

 

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参与建筑市场活动的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公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
  (一)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包括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检测试验机构及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或供应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
  (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各类注册执业人员、具体项目负责人、监理人员、招标代理专职人员、检测人员、评标专家及其他从业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施工技术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按照《河南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执行(详见附表)。
  第五条  “河南省工程建设监管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系统”(简称“省监管暨信用系统”网址http://www.hngcjs.net)是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统一发布平台。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统一记录在“省监管暨信用系统”中,各市和各相关行业网站也可同时发布。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联席办公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办公会议成员单位由厅建管处、法规处(执法办)、勘察设计处、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招标办、标准定额站、装饰办、清欠办组成。办公室设在建管处,具体工作由建管处牵头组织实施。
  各成员单位按照统分结合的工作机制和各自的职责分工,履行以下职责:
  (一)厅建管处负责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的召集;负责综合管理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记录与公示工作;负责建筑市场有关信用信息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及市场联动机制;负责管理“省监管暨信用系统”;负责协调各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牵头部门,采集、记录、汇总各市、县牵头部门上报的信用信息;负责对比、整理各市牵头部门上报和联席办公会议各专业部门填报的信用信息;负责公示和向建设部上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负责建档管理汇总的信用信息证据和资料。
  (二)厅法规处(执法办)、勘察设计处、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招标办、标准定额站、装饰办、清欠办等机构,依托“省监管暨信用系统”,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明确专人,负责采集、审核、汇总、记录各业务口承办机构上报和本级业务口范围内的信用信息,并记入“省监管暨信用系统”;负责收集各市、县(市)报送的信用信息证据和资料并向建管处归档。
  第七条  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省厅的组织形式,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并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分管领导、牵头部门、业务对口承办机构和具体责任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制,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各市、县(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牵头部门负责向厅建管处上报采集的各类信用信息,负责各市信用信息档案的建立和完善。各市、县(市)建委(建设局)对口专业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负责对辖区内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信用行为进行检查、认定、通报、处罚;负责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并对不良行为事实进行调查认定;负责逐级对口上报已经认定的信用信息和相应的证据及资料(如文件、处罚决定书等)。
  (二)各市、县(市)工程交易中心、招投标监管部门、施工许可部门应通过“省监管暨信用系统”填报工程信息,内容应包含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招标代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施工、监理负责人名称等基本信息。其中进入工程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信息由各市工程交易中心填报,其它招标项目由招投标监管部门填报,其它未招标项目由各市施工许可主管部门填报。各市施工许可部门对系统中填报的工程信息进行最终核对、更正、补充,并通过“省监管暨信用系统”打印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各级建委(建设局)应认真执行下列制度:
  (一)联席办公会议制度。省、市、县(市)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联席办公会议,听取各承办机构信用信息采集、整理、报送记录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计划;科学合理地规划、安排信用信息管理阶段性工作以及专项治理、综合执法等活动;对各承办机构上报的信用信息进行审定,并作出相关决议或决定。
  (二)信息定期上报制度。各市、县对良好行为信息每季度上报一次,对有重大影响的良好信息应及时核实上报;不良行为信息实行逐月上报制度(每月25日至30日为上报时间);发生等级以上质量和安全事故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随时审定上报。
  (三)层级督促检查制度。省级牵头部门组织对各市信息报送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市级牵头部门组织对各县(市)信息报送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检查应每季度开展一次,确保信息准确上报。
  (四)信息管理奖惩制度。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对各市、县(市)采集、汇总、报送的信用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对年度内能够按时、准确采集、汇总、报送信用信息的主管部门和承办机构,可作为评先的重要依据。反之,将在全省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资格。
  第九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记录的证据和资料:
  (一)市级以上各类表彰奖励的决定或文件;
  (二)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三)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各主管部门的通报文件;
  (五)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检查认定的不良行为认定文书或处理决定的文书;
  (六)媒体披露、投诉举报查实认定的不良行为认定文书或文件。
  第十条  信用信息公示、交流、上报工作程序。对于记入“省监管暨信用系统”的信用记录需要公示、向其它省直部门交流或向建设部上报的,由负责记录的成员单位提出建议,经建管处汇总报主管厅长审批后进行公示、交流和上报。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示期限为6个月至3年,对单位一般为1年,对责任人一般为2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示期限一般为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示信息应注明公示期限,公示期满后,应及时撤销公示。
  第十一条  负责记录的联席办公会议成员单位对记录、公示的不良行为信息应督促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整改并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不良行为记录后,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信息发布部门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第十二条  各级建设委(局)或其委托的承办机构、有关行业协会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企业资质、资格等级评定以及周期性检查和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应参阅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分级管理的重要依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发生不良行为的,联席办公会议各有关单位除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进行处理外,对建设单位两年内、其他市场主体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不良记录的,应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约谈、集中培训、媒体公示、向社会预警、限制新上建设项目、取消评先资格、给予重点考核等处理。
  第十三条  联席办公会议各有关单位应制订激励措施,根据具体实际使用建筑市场良好行为记录鼓励先进。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建建〔2006〕21 号)和《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记分表和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建设标〔2006〕54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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