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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政府采购活动管理监督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2-01 00:00 收藏 打印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政府采购活动管理监督的通知

 

明财购〔2015〕106号

 

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政府采购活动的有效监控,提高工作效率,堵塞制度漏洞,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政府采购活动管理监督的通知》(闽财购〔2014〕32号)和省监察厅关于政府采购权力运行网上公开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政府采购活动管理监督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完善的政府采购业务内控制度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行为的主体,对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负总则。主管预算单位在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负有重要的监督管理责任,要指导协调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主管预算单位和采购人要通过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将责任分解落实,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法规制度,建立健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自行采购监管制度。要落实岗位制衡、职责分工、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工作要求,依法参加集中采购,依法实施分散采购,规范开展自行采购。

为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目标的实现,节约财政资金和防止政府采购领域的腐败,各部门、各单位应按《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对政府采购内部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政府采购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主要是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项目询价与定价、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二、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政府采购组织机构

各部门、各单位要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办公室、资产后勤、财务、监督部门、信息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负责对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含集中采购、分散采购、自行采购)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安排、采购方式拟选、组织形式确定、采购需求提出、采购项目询价、采购项目定价(最高限价)、代理机构比选、招标文件编制确认、合同文本订立、资金支付、货物验收、资产保管、质疑投诉答复的管理等采购事项,对采购各环节进行合理性、合规性审查和监督,并负责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内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三、建立和管理政府采购责任工作制度

各部门、各单位应按《三明市市级政府采购责任工作制度》(明财购〔2010〕2号)要求,设立负责本单位或本系统政府采购具体管理工作的机构或由单位内部有关人员组成的常设机构(组织),或指定政府采购责任人,按要求报市财政局备案,并进行动态管理。

 

四、积极推进单位内部政府采购活动权力运行网上公开

按照政府采购活动权力运行网上公开的部署,各部门、各单位要通过本部门、本单位“OA”办公系统升级改造,实现单位内部政府采购经费预算、项目计划、组织形式、信息公告和审核审批等流程网上公开,并实现单位内部政府采购承办人员“痕迹化”管理,便于责任追责时“有据可查、责任到人”。按照省监察厅要求,单位内部政府采购活动权力运行网上公开在2015年要在省直各单位全面推行,各市县(区)也要按照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的要求,市直部门的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精心布置,抽调业务骨干和熟悉电子化平台建设有关人员认真研究,提出实施方案,报经单位领导同意后实施,切实推进全市政府采购领域权力运行网上公开目标的实现。

 

五、加强单位内部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单位内部政府采购活动各个环节的相互监督。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采购人可以委派监督部门等相关人员进入评审现场,对评审工作实施监督。《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管理办法》(闽财购[2007]39号)规定,抽取评审专家时,必须在采购单位的监督部门人员的监督下随机抽取。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监督部门人员不能到场参与监督的,除具体经办人员外,应当委派其他工作人员参与监督。

(二)各单位的预算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单位内部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规范化流程和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所有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监督,指导所属单位处理政府采购举报、质疑及投诉事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所有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问题、堵塞漏洞、杜绝腐败现象发生,切实承担起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主体责任。

 

                               三明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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