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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改革委、青海省扶贫局、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领域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2-18 00:00 收藏 打印

青海省发展改革委、青海省扶贫局、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领域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

青发改法规〔2019〕68号

 

各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展改革局、扶贫局、政务服务监管局:

 

为切实做好扶贫领域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问题整改工作,强化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刚性约束,规范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行为,根据《青海省脱贫攻坚中央专项巡视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方案》(青发〔2019〕3号)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扶贫领域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进场交易。严格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及《关于严格规范必须招标工程项目进场交易的通知》(青发改法规〔2018〕630号)有关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扶贫领域工程项目按照权限属地管理的原则,统一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市政工程及房屋建筑类扶贫项目推行全流程电子招标,严禁以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

 

二、实施备案管理。必须招标的扶贫项目实施备案管理,招标结束后,招标人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投标情况备案报告,载明项目概况、招标情况、资格预审(后审)情况、评标情况、公示及定标情况等,于10个工作日内提交至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监督平台。

 

三、规范代理行为。扶贫项目招标人应通过“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和“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查询代理企业备案信息,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严守招标代理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规定,为招标人提供优质代理服务。

 

四、强化信用监管。严格落实《青海省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青信用办〔2018〕27号)有关要求,依托“信用青海”网站,建立健全扶贫领域工程项目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信用档案,开展信用评价,对相关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五、加强信息公开。严格落实《青海省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青政办〔2018〕25号)有关工作要求,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在规定时限内公开依法必须招标扶贫项目的核准信息、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及履行等信息。

 

各级发展改革、政务服务监管部门指导、协调扶贫领域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积极配合扶贫部门开展招标投标业务培训。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林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扶贫领域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业监管,依托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监督平台,对扶贫领域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全过程动态监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应招未招、规避招标、围标串标等违规招标投标活动。各级扶贫部门指导督促扶贫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及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附件:1.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2.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3.省发展改革委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严格规范必须招标工程项目进场交易的

          通知

 

 

省发展改革委

省扶贫局 

省政务服务监管局

2019年2月18日

 

 

附件1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8 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6 日起施行。

 

 

附件3

 

省发展改革委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严格规范必须招标工程项目进场交易的通知

 

市(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格尔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严格规范我省必须招标工程项目的进场交易活动,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违规调整进场交易规模标准、行政强制进场交易等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良好秩序,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的要求,现就进场交易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贯彻执行工作的通知》(青发改法规〔2018〕290号)要求,遵照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各地区不得再行擅自制订和调整必须招标工程项目的规模标准。

 

二、依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按照权限属地管理的原则,统一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除涉密项目外各地区不得以各种方式规避进场交易。

 

三、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以及未满足《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条件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招标人按照有关项目建设程序自主决策或者自主选择发包方式,各地区不得强制要求进行招标。

 

此通知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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