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2025年安州区雎水镇秸秆焚烧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具备采购条件,现公开邀请有意向的单位(以下简称为供应商)参加比选采购活动。
1.采
1.1采购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2025年安州区雎水镇秸秆焚烧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CT20250716123C01)
1.2采购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
1.3采购代理机构:……
1.4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项目资金由采购人自筹,并已落实。
1.5采购项目概况:拟采购2025年安州区雎水镇秸秆焚烧设备。
1.6项目规模:预估不含税金额7.61万元,适用增值税税率(服务13%),预估含税金额8.6万元。
1.7采购内容:本次比选的预估规模、服务内容等具体详见下表:
产品名称 | 数量(台) | 不含税单价(元) | 不含税总价(元) | 税率 | 含税总价(元) |
烟火视频采集终端 | 3 | 16483.19 | 49449.57 | 13% | 55878.01 |
综合执法终端 | 20 | 1327.43 | 26548.6 | 29999.92 | |
合计 | 75998.17 | / | 85877.93 |
1.8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1.9成交单位数量及成交份额:项目成交人数量为1名,份额100%。
1.10本项目设置最高响应限价,不含税报价最高限价为76100.00元,供应商所报不含税总价超过最高响应限价的,其响应将被否决。
2.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采购范围:拟采购设备调测、平台接入服务,本次比选的采购内容等具体详见技术规范书。
2.2合同有效期: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
2.3交货地点:四川省绵阳市,具体由采购人指定。
2.4交付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完成设备到货。(具体以供应商承诺为准)
2.5质量要求或服务标准:满足比选文件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依法设立: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响应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唯一有效授权。注:审查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扫描件或其他能证明供应商合法运作的证明材料扫描件。
3.2业绩要求:供应商具备自2022年1月1日(含)至比选公告发布之日时间范围内(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累计业绩金额不低于5万元的类似项目业绩(含税)。
注:
(1)类似业绩范围:信息化设备销售类;
(2)须提供对应合同关键页扫描件,关键页须包括合同项目名称、合同甲乙方、采购内容、合同金额、签字盖章页等关键材料,必须提供合同项下的发票,累计业绩金额以各合同项下开具的发票含税金额累计值为准,发票开具时间须不早于合同签订时间,(针对框架合同若有订单,可提供对应的订单做为辅助支撑材料,订单材料可为系统电子订单截图,截图须包含项目名称/服务内容、甲乙方名称、下单的时间及金额)。
(3)如证明文件模糊不清或缺失的,视为无效业绩;合同中的内容描述不清晰或无法证明属于响应同类业绩的,视为无效业绩。
(4)本项目供应商之间的业绩为无效业绩。
(5)以上纸质材料原件备查。
(6)本项目所要求的业绩必须是供应商的业绩:要求详见资格条件“其他要求”。
(7)若为代理商响应,提供代理商或制造商业绩均认可。若同时提供代理商和制造商业绩,仅认可一种业绩金额较高的制造商或代理商业绩。
3.3代理商要求:本项目接受代理商响应,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响应。具体满足下列要求:
(1)若为代理商响应:须提供制造商针对本项目核心设备(本项目核心设备为:烟火视频采集终端)的授权函,须加盖制造商公章。函中须明确出核心设备的产品名称、品牌、型号等。
(2)若为制造商响应:审查加盖公章的制造商承诺函;
(3)若制造商和代理商同时响应,则响应均无效。
(4)若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制造商授权了多家代理商参与本项目响应,则响应均无效。
3.4控股管理关系:
(1)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比选项目响应。
(2)供应商的股东为自然人,且完全一致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响应。
(3)供应商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公司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会计师/公司财务总监)为同一人或存在交叉任职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响应。
注:审查供应商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表。
3.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3.6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响应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2022年6月1日)内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6)在最近五年(2020年6月1日)内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2020年6月1日)内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或四川省分公司)列入【全国/四川省】“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的;
(10)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或四川省分公司)列入【信息化设备销售类】“中国铁塔【全国级或总部级/四川省级】供应商黑名单”的;
(11)不同供应商在递交的响应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的。
(12)供应商与本项目采购需求中的上游客户为同一企业,即具有相同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
审查响应承诺函,供应商须自行到上述相关网站进行查询核实,采购人及评审委员会有权通过网络数据查验等方式进一步核实。
3.7其他要求:
(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以及不得存在《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规定》约定的情形。
(2)本项目所要求的资质证书、业绩、人员等必须是供应商的:
a、如分公司响应/投标,不得使用总公司的资质或者业绩;
b、如总公司授权分公司代表总公司响应/投标本项目,且投标/响应主体及合同签订主体为总公司的,总公司和分公司的资质、业绩、人员均认可;
c、如总公司授权分公司响应/投标本项目,且投标/响应主体及合同签订主体为分公司的,则总公司的资质、业绩、人员均不予认可;
d、有母公司、子公司关系的,其资质、业绩、人员等资料均不得通用。
说明:
1.上述“负责人”以及“法定代表人”均指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主体资格证件上注明的人员。
2.不满足初步评审其中任意一项的响应将被否决。
3.采购人及评审委员会有权通过原件核查、第三方或网络数据查验等方式进一步核实响应文件中的相关信息。若供应商存在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行为或围标串标行为,一经查实,则将否决其响应资格,已成交的,还将取消其成交资格,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采购人供应商管理办法追究供应商法律责任和相应处罚。
4.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比选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供应商,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5.比选文件的获取
……
5.1 比选文件获取时间:2025年07月28日17时00分至2025年07月31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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