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湖北交投远大交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对远大公司混凝土外加剂运输服务(以下简称“本项目”)组织公开询比采购。
2.1 采购范围
本次采购共划分为1个合同包,具体采购范围如下:
序号 |
名称 |
型号 |
运距 |
单位 |
暂定数量 |
1 |
高栏货车 |
4.2m |
运距≤3km |
趟 |
300 |
2 |
高栏货车 |
4.2m |
3km<运距≤50km |
趟 |
155 |
3 |
高栏货车 |
6.8m |
3km<运距≤50km |
趟 |
30 |
4 |
高栏货车 |
4.2m |
50km<运距≤100km |
趟 |
155 |
5 |
高栏货车 |
6.8m |
50km<运距≤100km |
趟 |
30 |
6 |
高栏货车 |
4.2m |
100km<运距 |
吨·公里 |
400000 |
7 |
高栏货车 |
6.8m |
100km<运距 |
吨·公里 |
200000 |
备注: 1、本次采购执行固定单价,含税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辅助上下吨桶、过磅、安放泵管、发电机或油泵接线、从吨桶中抽取液体到拌合站减水剂罐、场地清理、再次过磅、磅房签字带回单,吨桶送回复配站)、设备(自带汽油泵/电泵及辅料)、服务费、食宿费、燃料、修理费、折旧费、过路费、养路费、车船使用税、税费费、保险费等与本服务项目相关的一切费用。 2.1趟是指从出发地装罐体及液体至目的地抽出液体,再返回至出发地卸下罐体。 3.吨·公里,吨为液体净重,公里数为出发地至目的地的距离(计量时仅计单程距离,不计返程距离)。 4.运输标的物:非危化品化工液体,主要是聚羧酸减水剂、速凝剂、引气剂、防水剂、泵送剂等混凝土用外加剂。供应商报价时应充分考虑返程距离及费用。 5.本次采购清单数量为暂定数量,最终结算数量以采购人最终签收的实际数量为准。 |
2.2 服务起始时间:合同签订日始365日历天,具体以甲方通知为准。
2.3服务地点:出发地为外加剂复配厂(天门汪场镇、黄梅、宜昌等地),目的地到省内各个拌合站,具体以甲方通知为准。
3.1 本次采购要求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见附件1。
3.2 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3.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个合同包的申请。否则,相关申请将被否决。
3.4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况(信誉最低要求):
3.4.1 处于被责令停业、接管或清算、破产状态;
3.4.2 处于被行业主管部门(如交通运输部或湖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禁止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且处于有效期内;
3.4.3 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2)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现场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4)其他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按联合惩戒要求禁止参与招投标的;
(5)上一年度履约评价被交投集团公司或建设集团评为D级且在处罚期内的供应商;
(6)近三年度被列入交投集团公司或建设集团“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且在处罚期内的供应商。
3.5 供应商如成交,采购人将依据建设集团供应商履约评价相关管理办法对成交人进行考核。
3.5.1 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资源配置、工作规范性、服务管理能力、合同履约能力等方面履行良好的成交人,将被列为优秀或核心供应商(A或AA级),在建设集团及其子(分)公司后续合作任务的承接过程中可获得加分权力增加成交概率,且可以降低履约担保的缴纳比例。
3.5.2 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资源配置、工作规范性、服务管理能力、合同履约能力等方面履行较差的成交人,将被列为较差供应商(D级),一年内不得在建设集团及其子(分)公司范围内承接任何业务。
3.5.3 有如下违约行为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次采购,同时对于有如下违约行为的成交人,将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不得在建设集团及其子(分)公司范围内承接任何业务。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供应商资格;
(2)提供虚假材料参加采购活动、骗取中标,包括以他人名义投标;
(3)在采购活动中与其他供应商、采购人、评审专家串通,影响采购活动公平竞争;
(4)向采购人有关当事人、评审专家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被查实的;
(5)供应商或为其服务的供应商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造成网络舆论、农民工聚众讨薪、越级上访、恶意举报、恶意诉讼、阻碍施工现场正常施工等,或以非法手段、渠道获取证据材料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和投诉,给公司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6)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合同造成项目经理部严重损失的;
(7)擅自变更或者终止合同;
(8)成交供应商违反采购合同(文件)约定,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或者将成交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9)成交供应商违反采购合同(文件)约定,将成交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将项目再次分包;
(10)交付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对公司名誉或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11)其他违反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或因其行为严重损害采购人利益的情形。
3.5.4 对于有上述3.5.3项所列违约行为的成交人,采购人有权直接解除合同,并清退出场,同时不免除成交人对已完部分工程量应承担的合同责任,履约担保采购人有权不予退还。
4.1凡有意参加的供应商,请于2025年7月18日至2025年7月20日24时00分止(北京时间、下同)下载采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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