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名称:亳州市人民医院阿尔茨海默病检测三项耗材配送服务项目(三次)
2、项目编号:(请登录)
3、预算金额:54万元/年
4、最高限价:270/人份
5、采购需求:
阿尔茨海默相关神经丝蛋白检测试剂盒(干式荧光免疫层析法);人β淀粉样蛋白 1-42 检测试剂盒(干式荧光免疫层析法);人磷酸化 tau-181 蛋白检测试剂盒(干式荧光免疫层析法);
规格型号:25人份/盒;
材质:试剂卡由试剂条、卡壳组成,其中试剂条由以下4个部分组成:硝酸纤维膜、结合垫、样品垫、吸水纸;
性能要求:(1)准确性:相对偏差在±15%范围内;(2)重复性/批间差:CV≤15%;(3)线性范围:在线性范围内,线性相关系数应满足r≥0.990;(4)干式免疫荧光法,未开封试剂盒在常温下有效期≥18个月。
6、合同履行期限:本合同约定采购周期三年,每供货周期满一年,甲方组织专家对乙方上一年度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价,评价达到合格以上继续履行合同,评价不合格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资质要求:
3.1.1 投标产品制造商在中国境内时:若投标产品为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应提供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若投标产品为第一类医疗器械,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备案证明材料或承诺函,承诺在合同签订前提供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完成生产备案的证明材料,若未按规定提供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
3.1.2 若投标产品为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投标产品须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若投标产品为第一类医疗器械,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备案证明材料或承诺函,承诺在合同签订前提供其向相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完成产品备案的证明材料,若未按规定提供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
3.1.3 投标人非所投产品制造商时:若投标产品为第三类医疗器械,应提供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若投标产品为第二类医疗器械,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备案证明材料或承诺函,承诺在合同签订前提供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完成经营备案的证明材料,若未按规定提供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若投标产品在《免于经营备案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中,可不提供备案证明材料或者承诺函,但需要投标文件中提供目录或说明;
3.2信誉要求
截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投标人(含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存在下列有效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按无效处理。
(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2)被税务机关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3)被财政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4)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除外)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注:“有效”是指“情形”规定的程度、起止期间处于有效状态。投标人为联合体的,对投标人的要求视同对联合体成员的要求。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5年07月15日至2025年07月22日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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