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标项目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2025年-2026年基站光伏组件设备项目】(招标编号:【SCTT-20250616-2203】),招标人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1.
1.1 招标内容:本项目为集中招标项目,本次集中招标合同有效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1.2 招标范围:本次为阿坝、甘孜、凉山3个市州分公司光伏组件采购。
1.3 本次招标的预估规模、货物名称、数量及主要技术参数具体如下:采购预估不含税金额413.721万元,含税金额467.5048万元。
序号 | 设备或材料名称 | 单位 | 预估用量合计 | 不含税单价(元/wp) | 预估不含税总价(元) | 适用增值税税率 | 预估含税总价(元) |
1 | 光伏组件 | WP | 5910300 | 0.7 | 4137210 | 13% | 4675047.30 |
主要技术参数详见技术规范书。交货期:自订单下达之日起 26个自然日内完成供货。
1.4 本项目不划分标包,中标人数量为1个,中标份额100%。
1.5 本项目设置最高投标限价,不含税单价最高投标限价为0.7(元/wp),投标人所报的不含税单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2.
2.1 依法成立: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同一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不同分支机构,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注:须提供合法有效的登记(或注册)证明文件扫描件,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投标的,还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
2.2 业绩要求:投标人须提供2022年1月1日(含)至招标公告首次发布之日时间范围内(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的国内类似业绩,累计业绩含税金额应不低于450万元。
注:(1)类似业绩范围:光伏组件设备销售类;(2)合同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合同关键页扫描件(合同中应体现合同项目名称、采购内容页、金额(如有)、签署单位、签署日期及签字盖章页等内容),单个合同至少提供一张发票,发票开具时间不早于合同签订时间。合同中有明确金额则以合同金额为准(固定金额或框架合同金额均可,以签订的合同金额含税金额为准,无须提供订单或结算文件);合同中未能体现明确金额的需提供订单或结算文件(评标时以订单或结算文件累计金额为准,若同时提供订单和结算文件,以结算文件为准),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予认可。(3)如证明文件模糊不清或缺失的,视为无效业绩;合同中的内容描述不清晰或无法证明属于投标类似业绩的,视为无效业绩。(4)本项目投标人之间的业绩为无效业绩。(5)以上纸质材料原件备查。(6)本项目所要求的业绩必须是投标人的业绩:具体要求详见资格条件“其他要求”。
2.3售后服务人员要求:投标人须为本项目至少配置2名售后服务人员。
注:以上人员须提供身份证明扫描件及2025年1月(含)以后任意连续3个月在本投标单位缴纳社保证明材料扫描件(缴纳社保主体名称应是投标人或其分公司或其总公司(母公司或子公司不认可)或有效的劳动合同扫描件。社保证明未明确具体月份的,必须有明确的起始时间和截止时间信息,否则不予认可),原件备查。
2.4控股管理关系: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投标人的股东全部为自然人,且完全一致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项目投标。
(3)投标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公司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会计师/公司财务总监)为同一人或存在交叉任职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项目投标。
注:审查投标人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表及核查投标人控股关系,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格式。
2.5 联合体: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审查相关承诺。
2.6 代理商:本项目接受代理商投标,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具体满足下列要求:(1)若为制造商:须提供针对本项目的制造商承诺函,函中必须明确出光伏组件产品的产品名称、品牌、型号等。审查加盖公章的制造商承诺函;(2)若为代理商:须提供针对本项目的制造商授权函,函中必须明确出光伏组件产品的产品名称、品牌、型号等。审查制造商授权函。(3)若制造商和代理商同时投标,则投标均无效。(4)若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制造商授权了多家代理商参与本项目投标,则投标均无效。
2.7.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2022年07月01】日起)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的;
(6)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07月01】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07月01】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在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或四川省分公司)供应商分级评价中被判定为【光伏设备类】产品品类淘汰供应商(D级),且处于禁止参与中国铁塔【全国或四川省】范围该产品类别新的采购活动有效期内的。
(10)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列为【全国/四川省】“禁止交易企业”的。
(11)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全国/四川省分公司】列入【光伏设备类】“中国铁塔【全国/四川省分公司】供应商黑名单”且惩戒期未满的。
(12)不同投标人在递交的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的。
注:审查相关承诺,投标人须自行到上述相关网站进行查询核实,招标人及评标委员会有权通过网络数据查验等方式进一步核实。投标人是代理商的,本条所指的投标人也包括其所代理的制造商。
2.8其他要求
(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以及不得存在《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规范》约定的情形,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注:审查相关承诺函。
(2)本项目所要求的业绩、人员、资质等必须是投标人的,招标文件有其他要求的除外:
1)如分公司投标,不得使用总公司的资质或者业绩;
2)如总公司授权分公司代表总公司投标本项目,且投标主体及合同签订主体为总公司的,总公司和分公司的资质、业绩、人员均认可;
3)如总公司授权分公司投标本项目,且投标主体及合同签订主体为分公司的,则总公司的资质、业绩、人员均不予认可;
4)有母公司、子公司关系的,其资质、业绩、人员等资料均不得通用。
3.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否决。
4.
……
4.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 【2025年07月15日00时00分至2025年07月21日12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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