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穗莞深城际前海至皇岗口岸段项目总承包五工区项目部三分部项目部瓷砖、灯具物资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采购编号:CR110
1.采购条件
1.1穗莞深城际前海至皇岗口岸段项目总承包五工区项目部三分部项目部,采购人为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穗莞深城际前海至皇岗口岸段项目总承包五工区项目经理部,建设单位为: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已落实。现对瓷砖、灯具、铝板进行竞争性谈判。
2.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2.1项目概况
新建穗莞深城际前海至皇岗口岸段项目总承包中心公园存车场工程站后常规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位于广东省境内,合同工期:26个月;合同金额1.3828亿元,主要工程内容包括:穗莞深城际前海至皇岗口岸段中心公园存车场上部地面为中心公园,其主体结构为全地下的钢筋混凝土箱型结构,局部含有一层或两层夹层,存车场结构采用箱型框架结构型式,长度约589.65m,宽度约为 12~163m,面积约为 59575m2,顶板覆土约 3~5m,结构层高约 12.8m底板采用梁板式筏基形式。
2.2采购内容及包件划分
2.2.1 采购内容及包件划分:详见竞谈公告附件1《竞谈物资包件清单》,本次竞谈一包一投。
2.2.2 谈判方式:采用公开谈判方式。
3.谈判依据
3.1本次谈判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
(5)《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中国铁建运管〔2021〕27号);
(6)《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13号令)(仅适用于铁路项目);
(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4.申请人资格审查及要求
4.1 本次竞谈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4.2 本次谈判要求申请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4.2.1 瓷砖资格条件: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谈判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谈判物资如属于国家颁布生产许可证范围内的,应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如不属于不用提供;;
(3)生产能力:谈判物资生产厂家须具备本工程项目所需设备的生产、制造能力,有较先进的制造、加工技术和加工设备、工装;有完善的检测、试验设备;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财务能力:申请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申请人2022年、2023年、2024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2025年1月后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申请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谈判申请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含)人民币;
(5)质量保证能力:须提供物资生产厂家【及谈判申请人】完善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谈判申请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须提供具有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三年(2022年6月至今)谈判申请物资质量检验报告2份;
(6)供货业绩:须提供谈判申请人近5年(2020年6月至今)谈判申请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2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2024年6月后注册的新公司可以不提供供货业绩证明】;谈判申请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谈判申请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申请人近3年(2022年6月至今)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谈判申请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谈判申请人在谈判申请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谈判申请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范围内;
(8)其他要求:
①申请人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出具的授权函(原件)或谈判申请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谈判,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谈判,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本次谈判不接受联合体谈判申请,本次谈判接受代理商谈判申请。
③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申请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谈判。
4.2.2 灯具资格条件: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谈判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谈判物资如属于国家颁布生产许可证范围内的,应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如不属于不用提供;;
(3)生产能力:谈判物资生产厂家须具备本工程项目所需设备的生产、制造能力,有较先进的制造、加工技术和加工设备、工装;有完善的检测、试验设备;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财务能力:申请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申请人2022年、2023年、2024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2025年1月后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申请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谈判申请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含)人民币;
(5)质量保证能力:须提供物资生产厂家【及谈判申请人】完善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谈判申请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须提供具有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三年(2022年6月至今)谈判申请物资质量检验报告2份;
(6)供货业绩:须提供谈判申请人近5年(2020年6月至今)谈判申请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1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2024年6月后注册的新公司可以不提供供货业绩证明】;谈判申请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谈判申请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申请人近3年(2022年6月至今)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谈判申请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谈判申请人在谈判申请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谈判申请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范围内;
(8)其他要求:
①申请人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出具的授权函(原件)或谈判申请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谈判,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谈判,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本次谈判不接受联合体谈判申请,本次谈判接受代理商谈判申请。
③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申请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谈判。
4.2.3 铝板资格条件: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谈判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谈判物资如属于国家颁布生产许可证范围内的,应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如不属于不用提供;;
(3)生产能力:谈判物资生产厂家须具备本工程项目所需设备的生产、制造能力,有较先进的制造、加工技术和加工设备、工装;有完善的检测、试验设备;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财务能力:申请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申请人2022年、2023年、2024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2025年1月后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申请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谈判申请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含)人民币;
(5)质量保证能力:须提供物资生产厂家【及谈判申请人】完善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谈判申请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须提供具有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三年(2022年6月至今)谈判申请物资质量检验报告2份;
(6)供货业绩:须提供谈判申请人近5年(2020年6月至今)谈判申请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1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2024年6月后注册的新公司可以不提供供货业绩证明】;谈判申请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谈判申请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申请人近3年(2022年6月至今)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谈判申请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谈判申请人在谈判申请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谈判申请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范围内;
(8)其他要求:
①申请人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出具的授权函(原件)或谈判申请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谈判,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谈判,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本次谈判不接受联合体谈判申请,本次谈判接受代理商谈判申请。
③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申请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谈判。
5.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获取
竞谈文件售卖起止时间为:2025年7月5日9时30分-2025年7月9日17时00分。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阅,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注册/登录,联系工作人员办理入网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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