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概要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信财磋商采购-2025-27
2、项目名称:信阳市中心医院浉河、羊山、淮滨院区污水消毒处理服务及消毒药剂采购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1,990,637.96元
最高限价:1990637.96元
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5.1采购内容:为信阳市中心医院浉河、羊山、淮滨三个院区提供污水消毒处理服务及消毒药剂(具体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采购内容及要求”);
5.2服务期限:三年(浉河、羊山院区服务期限为3年、淮滨院区服务期限为1年11个月零16天),合同为一年一签。甲方对乙方上一年度服务考核合格后,方可续签订下一年的合同。否则,甲方有权解除续签合同的权利;
5.3服务地点:信阳市中心医院浉河、羊山、淮滨三个院区;
5.4质量要求:满足采购人要求且达到合格标准;
5.5资金来源:自筹资金,已落实。
6、合同履行期限:同服务期限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9、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是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参加本项目的中小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格式详见磋商文件内《中小企业声明函》样本),不符合要求的声明函或未提供的将视为不符合资格要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本项目适用信用承诺(详见下述要求)。
(一)在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可对照资格要求进行自主核对,确定符合资格要求的,可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承诺函(详见响应文件“资格审查资料”附件),供应商只需在资格审查环节提供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书,不再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023年度或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②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提供2024年10月1日以来任意6个月纳税证明,新成立公司不足6个月的,按已缴纳月份提供。如依法免税的,须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③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提供2024年10月1日以来任意6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证明,新成立公司不足6个月的,按已缴纳月份提供。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④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供履行合同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组织证明文件及承诺函);
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提供声明函)。
(二)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应将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提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人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时,资格证明材料需同其他要求发布的文件一起发布。
3.2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文件和豫财购〔2016〕15号文件的规定,供应商应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渠道查询自身信用记录,提供查询网页截图,查询截止时点为: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
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加盖供应商(投标人)公章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的公司基础信息)。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5年07月03日 至 2025年07月09日,每天
00:00至11:59,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序号 | 包号 | 包名称 | 包预算(元) | 包最高限价(元) |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 采购预留金额(元) |
1 | 信财磋商采购-2025-27-1 | 信阳市中心医院浉河、羊山、淮滨院区污水消毒处理服务及消毒药剂采购项目 | 1990637.96 | 1990637.96 | 是 | 1990637.96 |
5.2服务期限:三年(浉河、羊山院区服务期限为3年、淮滨院区服务期限为1年11个月零16天),合同为一年一签。甲方对乙方上一年度服务考核合格后,方可续签订下一年的合同。否则,甲方有权解除续签合同的权利;
5.3服务地点:信阳市中心医院浉河、羊山、淮滨三个院区;
5.4质量要求:满足采购人要求且达到合格标准;
5.5资金来源:自筹资金,已落实。
(一)在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可对照资格要求进行自主核对,确定符合资格要求的,可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承诺函(详见响应文件“资格审查资料”附件),供应商只需在资格审查环节提供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书,不再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023年度或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②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提供2024年10月1日以来任意6个月纳税证明,新成立公司不足6个月的,按已缴纳月份提供。如依法免税的,须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③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提供2024年10月1日以来任意6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证明,新成立公司不足6个月的,按已缴纳月份提供。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④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供履行合同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组织证明文件及承诺函);
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提供声明函)。
(二)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应将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提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人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时,资格证明材料需同其他要求发布的文件一起发布。
3.2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文件和豫财购〔2016〕15号文件的规定,供应商应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渠道查询自身信用记录,提供查询网页截图,查询截止时点为: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
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加盖供应商(投标人)公章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的公司基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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