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编号:JYZX-
2.项目名称:中国光大银行兰州分行十楼南区办公场地装修项目(二次)
3.项目控制价:¥463914.44元
4.采购需求:拟选择1家施工单位对采购人十楼南区办公场地进行装修,装修内容包括原有消防设施的改造及增配、原有中央空调系统增配及管线调整、场地地面、墙面、吊顶装修、强弱电线路敷设、照明灯具安装、监控线路敷设等项目。
5.项目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街道东岗西路555号光大银行办公大楼10楼
6.建筑面积:约为487.35㎡
7.计划工期:在合同签订后的5日内进场施工,工期暂定45日历天(具体进场时间以采购方发出的书面开工通知书为准)
8.标段(包):本项目分为一个标段(包)
9.资金来源:自有
10.质量要求:合格。且满足招标人使用要求,有联动需求的须确保实施完成后与原始建筑系统联动,可正常运行使用。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须提供合法有效的的营业执照正(或副)本。(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2024年度(2024年暂未完成审计的可提供2023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须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财务审计报告须盖有报告出具机构公章及注册会计师执业印章。(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3.须提供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前一年内任意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缴纳税收的证明文件是指:税后回单或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明或纳税证明;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段内没有发生业务的,则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或加盖税务部门公章的纳税申报表)。(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4.须提供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前一年内连续大于等于12个月直接缴纳社保人数不少于10人(含)的证明材料(缴纳社保的相关证明文件是指:社保部门出具的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文件或社保缴费单位或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等。证明材料须体现缴费单位名称、缴费个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缴费起止年月,以及提供鉴定真伪的查询方式。)。(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5.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或以上)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含,或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6.须提供依法取得营业办公场所的房产证明文件,或营业办公场所房产证明和在有效期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特殊情况的,除营业办公场所的房产证明文件外,还需提供产权单位出具的允许供应商在其房产内营业办公的证明文件。(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7.拟派项目经理应为注册在供应商本企业的建筑工程二级(含,或以上)注册建造师,并具有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类中级(含,或以上)技术职称;安全生产负责人具有安全生产考核C证。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含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均为供应商本企业正式在职人员,中标后不允许更换,须提供项目管理机构所有人员的社保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8.须至少具有1个同类项目业绩(同类项目指与本项目建设及使用类型类似的饰装修工程),以合同或协议书为准,合同或协议书须至少体现出双方名称、工程内容、项目投资、签订时间及盖章等关键要素。(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原件备查)
9.成立时间不得少于1年(含)(以营业执照为准);注册资金不得低于本项目预算金额(含)(以营业执照为准)。
10.须为未被(1)“信用中国”网站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2)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3)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提供磋商公告发布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间在上述网站查询截图并加盖供应商公章。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保留在前述期间进行复查的权利,若复查结果涉及上述失信情况的,供应商响应按无效处理)
11.须提供在人员、设备、财务、专业技术能力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的能力(须提供证明材料或承诺)。
12.须提供参加本次招投标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违法行为的承诺函。(提供承诺函)
13.须提供关于公正性的声明函。(提供承诺函)
14.须提供成交后不分包、转包,能够直接和采购人签署合同的承诺函。(提供承诺函)
15.在以往中国光大银行的采购项目中没有欺骗、欺诈的行为,未被列入采购人供应商黑名单。(提供承诺函)
16.须提供有无财产冻结的声明、涉税及回避情况告知函、无利害关系承诺书。(提供承诺函)
17.供应商之间不得存在工商登记的联系电话和注册地址相同的情况。(提供承诺函)
18.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分包磋商或者未划分分包的同一项目的磋商;供应商在磋商时应就其单位负责人、控股关系、管理关系等进行预先申明。违反规定的,相关磋商均无效。(提供承诺函)
19.本项目实施资格后审,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三、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
1.时间:2025年07月2日00:00—2025年07月8日23:59(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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