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为原合同中材料数量按照初版图纸核算所得,按照合同第四项第一条中第三款用量管理约定:集中采供材料用量按照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的图纸数量计,供应方根据采购方提出并经监督方核定后的数量供应。超出集中采购供应数量的水泥(包括损耗用量)、钢材、防水板、钢绞线等由采购方按自行采购方式协议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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