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件号 |
货物名称 |
数量 |
主要规格参数 |
1、 |
体式显微镜 |
3台 |
视野直径:≥29mm,其他详见第二章技术规格 |
2、 |
服务器 |
1套 |
系统盘:≥1.92T企业级固态,其他详见第二章技术规格 |
注:本项目采购人预算未达到现行上海市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同时本项目的采购内容也未列入现时有效的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因此,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本项目以包件为单位,供应商可以投报包件的任意组合。
2.有兴趣的供应商可从以下地址查看询价通知书并得到进一步的信息。
3.本次采购的合格供应商应满足下列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登记成立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本采购项下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3)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从2022年05月21日起至今;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从成立之日起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为此,供应商须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同时供应商须提供“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即在响应文件中应提供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查询结果)。
(4)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从2022年05月21日起至今;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从成立之日起至今)未被国家财政部指定的“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官方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以下第(5)~(7)项要求仅对报价货物为医疗器械时有效:
(5)报价产品应按《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的规定完成有效备案(针对第一类医疗器械,在响应文件中应提供名称、规格及型号与所报产品相符的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及可能有的变更备案文件的复印件);或完成有效注册(针对第二、三类医疗器械,在响应文件中应提供所有许可事项与所报产品相符的在报价截止时间仍然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可能有的变更注册文件的复印件)。
(6)报价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则生产企业和/或委托生产的委托方(适用于委托生产的情形)应按《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的规定完成有效备案(针对第一类医疗器械,在响应文件中应提供单位名称相符的医疗器械生产备案文件及可能有的变更备案文件的复印件);或取得有效的生产许可证(针对第二、三类医疗器械,在响应文件中应提供单位名称、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相符的在报价截止时间仍然有效的生产所报产品的许可证及可能有的变更注册文件的复印件)。
(7)供应商应按《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的规定完成销售所供产品的有效备案(针对第二类医疗器械,在响应文件中应提供单位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库房地址相符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文件及可能有的变更备案文件的复印件),或取得有效的经营许可证(针对第三类医疗器械,在响应文件中应提供单位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库房地址相符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及可能有的经营许可证变更文件的复印件)。如拟供产品属于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不受流通过程影响,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可以免于经营备案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相关产品名录。
4.有意参加本次询价的潜在供应商,请于2025年05月21日至2025年05月26日领购询价通知书。本询价通知书每套5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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