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分公司1-4号线变电专业主所设施设备维保项目,采购人为中铁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单位为:宁波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建设资金已落实。现对变电所设备备品备件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2.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2.1项目概况
2.1.1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分公司1-4号线变电专业主所设施设备维保项目,起于望春主所(1号线),止于甬兴主所(4、5号线共用),起讫里程为 0-157km ,全长157km,合同工期: 36个月;合同金额0.145485 亿元,主要工程内容包括:8座110kV主变电所范围内所有供电系统设施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维保;上级电源点220/110kV变电所出线间隔引至本项目所含8座110kV主变电所AC110kV电缆(含附属设备)、电缆通道、通讯光纤及附属设备维保;本项目所含8座110kV主变电所35kV开关柜出线至正线牵引降压混合变电所及降压变电所35kV电缆(不含双盎351、双盎352、双三353、双三354、甬南351、甬南352、甬下353、甬下354电缆头及光纤(尾纤))、电缆通道、通讯光纤及附属设备维保;变电所内接地端子排至综合接地网强电引出铜排间电缆及其附属设备维保。
2.2采购内容及包件划分
2.2.1 采购内容及包件划分:详见竞谈公告附件1《竞谈物资包件清单》,本次竞谈一包一投。
2.2.2 谈判方式:采用公开谈判方式。
3.谈判依据
3.1本次谈判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
(5)《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中国铁建运管〔2021〕27号);
(6)《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13号令)(仅适用于铁路项目);
(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4.申请人资格要求
4.1 本次竞谈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4.2 本次谈判要求申请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谈判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谈判物资如属于国家颁布生产许可证范围内的,应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如不属于不用提供;
(3)生产能力:申请人须具备谈判物资生产或供应能力;
(4)财务能力:申请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申请人2021年、2022年、2023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2024年6月后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申请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申请人注册资本不低于100 万元(含)人民币。
(5)质量保证能力:申请人须提供物资生产厂家【及申请人】完善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谈判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须提供具有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2023年5月至今)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3份;
(6)供货业绩:须提供申请人近5年(2020年5月至今)谈判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1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2024年6月后注册的新公司可以不提供供货业绩证明】;申请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谈判申请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申请人近3年(2022年5月至今)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范围内;
(8)其他要求:
①申请人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出具的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本次谈判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次谈判接受代理商投标。
③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
5. 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获取
5.1竞谈文件售卖起止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17时00分-2025年5月23日17时0分。
6. 投标文件的递交
6.1竞谈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5月28日9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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