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新建中山市坦神北路建设工程项目,谈判人为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坦神北路建设工程项目经理部,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建设资金已落实。现对石粉进行公开谈判。
2.项目概况与谈判内容
2.1项目概况
2.1.1中山市坦神北路建设工程项目:路线起于坦洲镇,与坦洲快线一期终点以桥梁对接,路线沿既有坦神北路向西南对现状路进行四改六建设,在马腰岭附近与古神公路二期共线,终于神湾镇斗门大桥和神湾大道的平面交叉口。路线全长 11.045km,路面拼宽后采用沥青砼路面结构。主要包括路基路面工程、桥涵工程、交叉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工程、公交工程、给排水工程等建设内容。
2.2谈判内容及包件划分
2.2.1 谈判内容及包件划分:详见谈判公告附件1《谈判物资包件清单》,本次谈判一包一投。
序号 |
谈判人名称 |
物资名称 |
包件号 |
计量单位 |
包件数量 |
谈判文件售价(元) |
谈判保证金(万元) |
1 |
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坦神北路建设工程项目经理部 |
石粉 |
SF-01 |
吨 |
80000 |
1000 |
2 |
2.2.2 谈判方式:采用国内公开谈判方式。
3.谈判依据
3.1本次谈判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
(5)《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中国铁建运管〔2021〕27号);
(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4.谈判人资格审查及要求
4.1 本次谈判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4.2 本次谈判要求谈判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谈判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本次谈判只接受1%或3%增值税专用发票,按不含税价格进行评审。
(2)许可和认证要求:无;
(3)生产能力:石粉生产工艺、装备、运输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4)财务能力:谈判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谈判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谈判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
(5)质量保证能力:谈判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须提供近两年谈判物资质量检验报告1份;
(6)供货业绩:须提供谈判人近3年谈判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1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谈判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谈判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谈判人近2年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谈判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谈判、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谈判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谈判的处罚期内;谈判人在谈判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谈判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范围内;
(8)其他要求:
①谈判人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出具的授权函(原件)或谈判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谈判,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谈判,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本次谈判不接受联合体谈判,本次谈判接受代理商谈判。
③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谈判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谈判。
5.谈判文件的获取
5.1
谈判文件售卖起止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8时0分-2025年5月22日23时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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