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文件中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条:需求计划申报中“若乙方不能在甲方计划期内交货的,须提前2日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告知甲方,否则视为乙方逾期供货”。 修改为:“若乙方不能在接到甲方订单7日内交货的,视为乙方逾期供货”。 二、补充上传附件: 附件一:第1册第2分册(安全设施)图纸; 附件二:第1册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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