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检产品及批次:1.祛斑类化妆品10批次;2抗皱类化妆品10批次;3.彩妆类化妆品10批次;4.美白类化妆品10批次。(抽样地点主要以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及距离县城较远乡镇)
序号 |
产品类别 |
检验项目 |
检测依据 |
备注 |
样品量 |
批次 |
抽样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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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样 |
备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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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祛斑类产品 |
汞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四章 1.2 汞或1.6 锂等37种元素 |
非面膜产品 |
50g/ml |
50g/ml |
10 |
宣称祛斑功效的特殊化妆品 |
激素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四章 2.34 化妆品中激素类成分的检测方法(国家药监局2019年第66号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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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倍他索乙酸酯 |
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BJH 202302)化妆品中氯倍他索乙酸酯的测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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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抗皱类产品 |
微生物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五章 微生物检验方法 |
不包括淋洗类产品 |
60g/ml,至少2个独立包装 |
20g/ml |
10 |
宣称抗皱功效的普通护肤类产品 |
激素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四章 2.34 化妆品中激素类成分的检测方法(国家药监局2019年第66号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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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彩妆类产品 |
3-亚苄基樟脑等22种防晒剂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四章 5.8 化妆品中3-亚苄基樟脑等22种防晒剂的检测方法(国家药监局2019年第40号通告) |
(1)BB 霜、CC 霜、粉底液等宣称隔离效果的普通化妆品检测所有项目,口红产品仅检测汞、铅、砷、镉;(2)防晒剂检测结果应与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比对,但仅比对检测结果是否检出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中未标示的防晒剂,并在检验报告中予以标注 |
40g/ml |
40g/ml |
10 |
抽取BB 霜、CC 霜、粉底液等宣称隔离效果的普通化妆品和口红产品 |
新铃兰醛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 年版)第四章2.36 化妆品中丙烯酸乙酯等 40 种原料的检验方法(国家药监局 2023 年第 41 号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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汞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四章 1.2 汞或1.6 锂等37种元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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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四章 1.3 铅或1.6 锂等37种元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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砷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四章 1.4 砷或1.6 锂等37种元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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镉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四章 1.5 镉或1.6 锂等37种元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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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美白类 |
汞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四章 1.2 汞或1.6 锂等37种元素 |
非面膜产品 |
50g/ml |
50g/ml |
10 |
宣称美白功效的特殊化妆品 |
激素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四章 2.34 化妆品中激素类成分的检测方法(国家药监局2019年第66号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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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倍他索乙酸酯 |
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BJH 202302)化妆品中氯倍他索乙酸酯的测定 |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70000.00元
服务质量:严格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等文件要求,实施开展检验监测、出具检验报告及数据汇总、整理报告。
验收标准:根据国家及行业现行相关技术标准和验收规范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
服务期限:根据采购人要求完成相关抽检任务。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2.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参加此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2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承检机构必须通过中国计量认证(CMA);并在人员、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5年05月12日至2025年05月16日,每天
08时00分至12时00分,下午14时00分至18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阅,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注册/登录,联系工作人员办理入网升级。
手机:13051302079 (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angzhen@dlzb.com
电话:010-53340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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