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资金来源:自筹
4、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子包号 |
服务名称 |
发行期限 |
发行规模 |
最高限价 (承销费率) |
1 |
2025年度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永续)发行主承销商 |
基础发行期限不超过5年 |
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20亿元),可分期发行 |
0.10%/年 |
5、投标人资格要求:
5.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银行机构;
5.2投标人具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
5.3投标人总行具有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承认的开展相应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的资质;
5.4投标人为支行及以下的,须提供总行或分行的指定投标人参加本次投标的唯一确认函;
5.5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门《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各方)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对投标人失信信息进行查询(具体以开标当天“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为准),若为失信被执行人,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若在开标当天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查询且一时无法恢复查询的,可在中标公示期间对中标候选人进行事后查询,若中标候选人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人将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
5.6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数量不超过2家(包括联合体牵头人)。如为联合体的应满足以下要求:
(1)联合体双方均必须具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
(2)联合体双方均必须具有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承认的开展相应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的资质;
(3)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在联合体协议书中必须明确各联合成员的责任和义务;
(4)招标文件中如未特别注明的,投标人指联合体牵头人。
6、招标文件的获取:
6.1招标文件的获取及报名时间:2025年4月28日09时00分至2025年5月9日23时59分止(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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