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集中租赁的设备、包件、数量等内容详见“集中租赁设备一览表”。
2.租赁商资格要求
2.1.营业范围:租赁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符合租赁设备经营范围,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租赁经验的租赁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2租赁能力:
租赁商为生产商或租赁商,须具备满足租赁设备的租赁能力。
2.3财务能力:
(1)响应人须提供近2年(2023年、2024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未发生连续两年亏损情况(按净利润判定)。
(2)响应人为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4经营业绩:
响应人须具有至少2份近三年(2022年至今)在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谈判设备的租赁业绩(提供合同及相应发票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合作业绩优先提供。
2.5履约信用:
租赁商近三年(2022年1月至今)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租赁商及法定代表人自递交响应文件之日起前3年不得存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上行贿犯罪记录;租赁商不得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以及被租赁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租赁商范围内。
2.6 其他要求: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租赁商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
2.7本次租赁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3.租赁文件的获取
租赁文件下载时间为2025年 4月10日09:00至2025年 4月16日17:00,下载截止时间为2025年 4月16日17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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