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招标文件第23页资信标评审条款中“投标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提供施工业绩和运营业绩,鉴于本项目4月16日澄清要求投标联合体修改为“总数不得超过3家”(即为设计-施工-运营三家单位),且如联合体投标的要求“牵头方由运营单位承担”,即施工业绩和运营业绩均由牵头单位提供存在不合理性,请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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