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项目名称:湖北中烟卷烟材料厂新型烟草用化学材料
1.2采购内容:本次采购共 1 个包,具体内容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标包1名称:湖北中烟卷烟材料厂新型烟草用化学材料。
采购内容:高分子挤塑母料,规格:25公斤/袋
预计一年度采购数量:9300公斤,预计一年度采购总金额(不含税):429660元。预计三个年度采购总金额(不含税):1288980元。本项目不承诺具体采购数量,以实际下达的订单为准,据实结算。
最高投标单价限价(不含税):46.2元/公斤。
中标供应商:1家。
1.3交货地点:湖北中烟卷烟材料厂指定地点。
1.4采购结果及服务期限要求:2025年5月6日起合同生效(如合同无法在该时间前签订并生效,则以合同实际生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8年5月5日。如有效期内招标人提前实施招标的,则本项目合同自新一轮招标的合同生效之日起终止。本采购项目不承诺具体采购数量,采购数量发生变化时,以“实际订单数量×单价”来计算最终结算金额。
1.5本项目所涉及货物交货期限:招标人下单后7个工作日内必须到货。
1.6质保期要求:不少于12个月(以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7质量标准要求:符合《湖北中烟卷烟材料厂滤棒用材料技术标准第5部分:产品技术标准》。
1.8采购结果应用范围:本次采购结果应用于湖北中烟卷烟材料厂;采购结果公告发布后成交供应商需与湖北中烟卷烟材料厂签订采购合同。
1.9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国家财税法规政策调整增值税税率的,双方以不含税价为基础结合政策规定税率予以实际结算,烟草行业统一规定的采购结算要求除外。
2. 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资格:
2.1一般条件
2.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劳动保护、节能减排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1.3在本次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日前三年内(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自成立时间起),投标人在经营活动中:在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无失信惩戒等信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在采购活动中不存在行贿行为;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有非法经营、诈骗、骗取中标、严重违约等不良记录,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2.1.4未被中国烟草总公司或招标人禁止参加企业采购活动且在禁止期内。
2.2特殊要求:
2.2.1投标人须为投标标包对应产品的生产制造商,提供制造商声明。
2.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 其他事项
3.1投标人在本次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日前3年内(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自成立时间起)参加采购活动中,被刑事判决、刑事裁定或党政纪处分决定认定有行贿行为的情形,应实施禁入管理。对行贿供应商的禁入措施,适用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行贿人。在禁入期限内,上述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企业,均不得参加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系统新的采购项目。以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党政纪处分决定书生效的时间为准。
3.2在本次采购活动中,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招标人、其他供应商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向招标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将根据《湖北中烟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工作要求执行处理。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获取时间:2025年4月4日00:00时至2025年4月11日24:00时(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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