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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中区中山支路34号二楼(阳光茶楼)、渝中区中山支路34号三楼”共2处房屋租赁招商项目招标公告
 
地区:中山市 日期:2025-03-27 资质要求:房地产开发 打印 分享 推荐投标企业 距离截止剩余: 6 12小时 52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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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概要
 
1.招商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渝中区中山支路34号二楼(阳光茶楼)、渝中区中山支路34号三楼”共2处房屋租赁招商。

1.2项目地点:重庆渝中区。

1.3项目规模:面积共约552平方米;(以上规划业态面积仅作参考,竞商人自行实地踏勘。)

2.招商依据

2.1《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资源经营开发招商实施细则》(成铁经开〔2021〕106号)、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开发招商工作操作规则》的通知(成铁办经开〔2021〕38号)

3.招商内容及范围

3.1招商内容:

“渝中区中山支路34号二楼(阳光茶楼)、渝中区中山支路34号三楼”共2处房屋租赁招商。

3.2招商范围及包件划分:

本次招商项目划分为2个包件。

1包件:面积276.00平方米。租赁期限:24月。

2包件:面积276.00平方米。租赁期限:24月。

竞商人资格要求

4.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4.2法人企业承租者注册资本:1包件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其中实缴资本不低于4万元人民币,2包件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其中实缴资本不低于4万元人民币,营业执照范围应包含包件所对应的经营范围。若竞商人为加盟品牌竞商时,应有加盟品牌的授权书,授权书的期限应与包件经营期相符。

4.3 须诚信守法经营,在近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无违法等不良记录,与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单位不存在欠缴应付款项等行为。

4.4 在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范围内,近三年未出现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未处于取消或暂停竞商资格状态。

4.5 法人企业承租者:法人企业未处于破产状态,未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或冻结。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 须出具近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所附报表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章或专用章, 财务报表中资产负债表期末累计未分配利润显示不能为负数,或现金流量表现金净流量不能为负数(新成立不足一年的企业可不提供), 或企业持续正常经营的纳税证明。

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承租者:须提供个人无不良记录的征信报告、银行卡流水(递交竞商文件截止日前的存款余额不低于三个月租金)或相应同值资产证明。 同值资产包括:银行保函、房产、土地、有价证券。房产、土地、有价证券必须是竞商人完全独立所有、不附带任何抵押、质押的资产, 房产必须是第二套以上的房产,由招商人指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费用由中商人承担)。

4.6 本次招商不接受联合体竞商。

5.特别约定

5.1竞商人信息。 (1)竞商人需在竞商文件中准确提供收取信息的电子邮箱。中商公示结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招商人(招商代理机构) 将中商通知书扫描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到竞商人提供的电 子邮箱,则视为中商通知书已发出并收到。 (2)竞商人需在竞商文件中明确退还竞商保证金的收款单位、账号等准确信息,招商人或招商代理机构按提供的信息直接办理符合条件的竞商保证金退款。招商人委托招商代理机构进行招商的,协议签订后,中商人需及时将合同签订情况(签章的经营协议复印件或扫描件)反馈招商代理机构,以便办理竞商保证金退还。

5.2评审小组推荐的中商候选人在一名以上时,如排名第一的中商候选人放弃中商权、或未按规定时间与招商人签订合同、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被取消中商资格,招商人将按照评审小组推荐 的中商候选人名单依序确定其他中商候选人为中商人,或项目流标,重新组织招商。

5.3中商人在中商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须向招商人按第2年经营期的2个月(不低于2 个月)的租金缴纳履约保证金。

5.4中商通知书发出后 30 日内,中商人与招商人签订经营协议。

5.5正式合同签订后,中商人须无条件按预付款周期支付费用;如有争议,须先付款再协商;预付款周期为:3个月租金。
    5.6本次招商以该房屋建筑物的承租权招租,房屋建筑物面积仅作为使用参考,不作为核定租金的依据。

5.7本次招商的房屋用途仅限于商用,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不得进行违法活动、不得违规经营、违法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及其他违禁物品;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用途;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乱搭乱建。承租人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改变门窗位置、拆砌墙体的前提下,可以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但其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均应事先得到招商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若违反上述规定,招商人有权收回房屋,并保留追究承租人违约责任的权利。

5.8合同期满后,中商人应向招商人交还房产,中商人交付的房产应符合正常合理使用后的状态。 中商人有权拆除及取回中商人所有设施,设备之一部分或全部,但中商人不得损害或拆除与承租物不可分割的财产(设备)。

5.9合同期满后,中商人事先得到招商人书面同意后自行投资实施的装修、设施、设备等,无法从承租物拆除或分割的部分,归招商人(资产方)所有,中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招商人(资产方)索赔。

5.10本次招商,招商点位资产交付时间以实际通知为准;中商人不能以延迟交付房产为由提出弃标、解除合同等。

5.11因中商人原因提前解除合同,须至少提前30日(不少于 30 日)向招商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招商人书面同意后实施并缴纳1个月租金金额的违约金。

5.12本次招商的房屋建筑物若因政府拆迁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自然终止。

5.13本次招商的房屋建筑物《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中商人仍有租赁意向且符合竞商人资格条件的,在参与成都局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招商时,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如未参与成都局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招商,则视为放弃同等条件优先承租权的权利。

5.14纳入资信“黑名单”的竞商人不良行为主要包括: (1)招商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 (2)招商过程中与其他竞商人串通竞商; (3)被确定为中商人后,因竞商人原因未按招商要求签订相关合同; (4)其他利用不正当手段参与竞商的行为。

5.15纳入资信“黑名单”的中商人违约行为主要包括: (1)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2)违反合同约定,未经招商人或产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对相关物业进行改扩建、转租或与他人联营; (3)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主管机关处罚; (4)经营期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并承担主要责任; (5)合同期满,未按合同约定交还相关物业; (6)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5.16(1)纳入“黑名单”的商家 3 年内不得参与成都集团公司管辖范围内的所有招商项目 (2)“黑名单”商家的法定代表人注册及控股的关联企业比照“黑名单”商家办理。

5.17竞商(谈判)过程中有以下情况时,竞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竞商人。 (1)竞商(谈判)截止后投标人撤销、修改竞商(谈判)文件的; (2)中商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商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商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商(商务洽谈)文件要 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提供虚假竞商(谈判)资料的; (4)其他恶意参与竞商、严重扰乱招商秩序的行为。

5.18竞商(谈判)或租赁过程中有以下情况时,竞商人或中商人1年内(不低于1年)禁止参与招商人在成都局集团公司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商业招商项目;竞商人或中商人的法定代表人注册及控股的关联企业比照办理。 (1)非招商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在中商公示期间内放弃中商候选人资格。

5.19公开招商流标后转入商务洽谈。

6.招商方式……

7.招商文件的获取

7.1 凡有意参加本项目的竞商人,请于2025年3月28日00:00时至2025年4月9日00:00时……招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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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恒
手机:13260230429 (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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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3658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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