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副食品采购定点供应商补充遴选项目。
预算金额:0元(本项目按下浮率报价,实际结算以发生为准)。
采购需求:副食品采购。
服务期: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进场。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企业法人应当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 未换证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当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书”,未换证的应当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军队单位不作要求。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如有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其为同一单位书面证明材料;军队单位或事业单位,可以提供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2年、2023年、2024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正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无所有者权益表的提供书面说明)、附注和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报告正文应当有会计师事务所公章,2个注册会计师的签字和盖章。军队单位、事业单位无法提供审计报告的,可由上级管理部门批复的决算或内部会计报表代替。军队单位、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成立不足3年的,按实际年限提供。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质量保证体系和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地;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公告发布之日前,以最后一次缴纳社保的月份为准,由社保机构出具的前12个月的员工社会保险缴纳凭证。要求前12个月每月缴纳社保的人数均不得少于50人,不包括投标企业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社保人数,不包括委托其他企业或机构代缴社保人数。社保缴纳凭证要求体现具体人员姓名及缴纳信息;提供2024年1月至12月的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至申领招标文件截止时间,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除外)。
3、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投标时须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经营备案。
4、未被列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罚期内)。
5、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须有专门的副食品仓储库(保鲜库、冻品冷库,需提供相应产权证或租赁合同),有专用配送车辆15辆,(《车辆行驶证》所有人为投标公司或租赁车辆附有《车辆租赁协议》),具有冷链仓储和配送能力。
6、授权委托人参加投标的,其必须为企业正式员工,并能够提供公告发布之日前4个月内(不含发布公告当月)连续3个月的社保缴纳凭证(非代缴社保)。
7、承诺声明应当包含:供应商诚信承诺、保密承诺、诚信责任保证金承诺、未被列入违法失信名单承诺、关联关系企业不参与采购活动承诺 、前3年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没有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书面声明、非外资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的书面声明、具备履约专业能力的书面声明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注:
1.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采购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的投标;同一公司具有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采购时最多不得超过两家(均以购买招标文件的先后顺序为准)。(名词释义:本条所称单位负责人是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等对外代表单位的人;控股是指持有其他单位百分之五十以上出资额、股份或表决权,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其他单位行为,如集团公司与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等);生产型企业的生产场经营地址或者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非国有销售型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相互占股等关联的,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2.供应商提供的资质文件和业绩情况应当真实有效,供应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获取招标文件
1、凡有意参加供应商,请于2025年3月27日至2025年4月2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3时00分至16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购买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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