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 价 函
中化环境水务(北京)有限公司(采购人)就如下项目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兹邀请供应商报价。
1. 项目名称:中化环境水务南通项目出水仪表比对服务采购
2. 项目编号:
3. 采购人名称:中化环境水务(江苏)有限公司
4. 本项目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5. 采购内容:南通项目出水仪表比对服务采购。
6.1出水仪表比对服务采购要求:
出水在线监测设备清单
序号 |
项目地点 |
设备名称 |
品牌 |
型号 |
数量 |
1 |
出水仪表小屋 |
TSS浓度测定仪 |
哈希 |
哈希SOLITAX,控制器SC200 |
1 |
2 |
PH温度分析仪 |
哈希 |
哈希PC1R1A,控制器CA9300 |
1 |
|
3 |
氨氮自动监测仪 |
哈希 |
哈希NA8000.01 |
1 |
|
4 |
COD在线自动监测仪 |
汇环科技 |
DEK型 |
1 |
|
5 |
总磷、总氮水质在线分析一体机 |
哈希 |
哈希NPW-160H |
1 |
|
6 |
氟离子浓度分析仪 |
汇环科技 |
DEK-2033型 |
1 |
|
7 |
明渠流量计 |
/ |
/ |
1 |
对 CODCr、Np-N、TP、TN、pH 、TSS、氟离子、温度计及超声波明渠流量计按照要求定期进行实际水样比对试验,比对试验结果应满足以下要求
仪器类型 |
技术指标要求 |
试验指标 限值 |
样品数量要求 |
|
CODCr 水质 自动分析 仪 |
采用浓度约为现场工作量程上限值 0.5 倍的标准样品 |
±10% |
1 |
|
实际水样 CODCr<30 mg/L (用浓度为 20~25 mg/L 的标准样品替 代实际水样进行测试) |
±5 mg/L |
比对试验总数应不少于 3 对。当比对 试验数量为 3 对时应至少有 2 对满足 要求;4 对时应至少有 3 对满足要求; 5 对以上时至少需 4 对满足要求 |
||
30 mg/L≤实际水样 CODCr<60 mg/L |
±30% |
|||
60 mg/L≤实际水样 CODCr<100 mg/L |
±20% |
|||
实际水样 CODCr≥100 mg/L |
±15% |
|||
Np-N 水 质自动分 析仪 |
采用浓度约为现场工作量程上限值 0.5 倍的标准样品 |
±10% |
1 |
|
实际水样氨氮<2 mg/L(用浓度为 1.5 mg/L 的标准样品替代实 际水样进行测试) |
±0.3 mg/L |
同化学需氧量比对试验数量要求 |
||
实际水样氨氮≥2 mg/L |
±15% |
同化学需氧量比对试验数量要求 |
||
TP 水质自 动分析仪 |
采用浓度约为现场工作量程上限值 0.5 倍的标准样品 |
±10% |
1 |
|
实际水样总磷<0.4 mg/L (用浓度为0.2 mg/L的标准样品替代实 际水样进行测试) |
±0.04 mg/L |
同化学需氧量比对试验数量要求 |
||
实际水样总磷≥0.4 mg/L |
±15% |
同化学需氧量比对试验数量要求 |
||
TN 水质自 动分析仪 |
采用浓度约为现场工作量程上限值 0.5 倍的标准样品 |
±10% |
1 |
|
实际水样总氮<2 mg/L(用浓度为 1.5 mg/L 的标准样品替代实 际水样进行测试) |
±0.3 mg/L |
同化学需氧量比对试验数量要求 |
||
实际水样总氮≥2 mg/L |
±15% |
同化学需氧量比对试验数量要求 |
||
pH 水质自 动分析仪 |
实际水样比对 |
±0.5 |
1 |
|
温度计 |
现场水温比对 |
±0.5 ℃ |
1 |
|
TSS水质自动分析仪 |
实际水样比对 |
±0.5 |
1 |
|
氟离子水质自动分析仪 |
实际水样比对 |
±0.5 |
1 |
|
超声波明渠流量计 |
液位比对误差 |
12 mm |
6 组数据 |
|
流量比对误差 |
±10% |
10 分钟累计流量 |
注:需月度比对的指标:每月10号前必须完成比对,15号前完成比对数据并与询价方进行初步确认,与询价方确认无误后在次月10号前出具报告;如数据有异议,响应人需在20号前安排第二次比对对有异议指标进行复测,最终结果以复测结果为准。
需季度检测的指标,需在每个季度开始的第一个月进行比对,次月10号前完成数据汇总,并与招标人确认无误后在次月月底前出具报告;如数据有异议,响应人需在次月安排第二次对有异议指标在此进行比对,最终结果以复测结果为准,根据《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对自动检测设备进行比对校验,比对要求需满足HJ-355-2019。
6.2供货地址:江苏省南通市。
7.《报价单》详见附件1
8.《报价单》内容:
(1)报价一览表和分项报价表;
(2)供应商营业执照加盖公章;
(3)具有CMA检测资质,并提供2个相关业绩;
(4)其它要求的文件。
9.《报价单》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 2月 28 日 14:00】(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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