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招标条件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三发电厂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服务、设备监造服务项目已批准,招标人为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三发电厂,项目资金为自筹。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 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2.1 招标采购项目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三电街1号。
2.2 项目规模:规划建设1台660MW国产超超临界热电联产机组,同步建设脱硫、脱硝及除尘设施。
2.3 招标采购项目工期:标段一,自2025年06月15日(暂定)起至机组投入商业运行并取得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站核发的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并网通知书止(如建设工期有调整,具体执行时间以招标人通知为准);标段二,自合同签订后至机组设备监造完毕,双方在竣工结算定案书上签字完毕后终止。(如建设期延长,设备监造服务期限顺延)。
2.4 招标范围
招标项目划分为2个标段,具体为:
(2)设备监造-设备监造服务(CHDTDZ049/17-QT-03502):华电哈尔滨第三发电厂 660MW“上大压小”热电联产机组项目三大主机、四大管道及主要辅机设备及材料的驻场监造,以及按交货进度计划对其排产出厂进行监督并协助催货等。(具体范围以技术规范书为准)。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的状态,资产未被重组、未被接管、未被冻结,营业执照未被吊销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在评标期间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xinyongfuwu/?navPage=4)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2)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3)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4)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8.投标人须具备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计量认证资质证书(CMA)资质,检验检测能力应涵盖土建、金属检测等相关参数
9.业绩要求: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具有一项600MW级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服务的合同业绩。
所有投标业绩均应提供以下有效的相关证明性材料:
合同封面(或合同首页)、供货范围页或清单页、主要技术要求(参数)页、签字盖章页等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相关内容。
10.招标人不接受2021年至2023年连续三年亏损的投标人;投标人注册成立不足三年的,不接受自成立以来一直亏损的投标人。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设备监造-设备监造服务】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的状态,资产未被重组、未被接管、未被冻结,营业执照未被吊销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在评标期间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xinyongfuwu/?navPage=4)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2)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3)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4)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8.投标人须具有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颁发的有效期内的电力工业火力发电站设备监理专业甲级资质
9.业绩要求: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机组投运日期为准)应至少具有2台600MW级及以上燃煤机组的设备监造(至少包含锅炉、汽轮机、发电机、辅机设备)的合同投运业绩。
所有投标业绩均应提供以下有效的相关证明性材料:
(1)合同主要信息扫描件:合同封面(或合同首页)、合同范围页或清单页或主要技术要求(参数)页、签字盖章页等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相关内容;
(2)业主单位盖章的投运证明性材料扫描件:投运证明,或移交生产交接书,或安全稳定性运行证明,或质量验收报告,或其他能证明已投运的材料。
10.招标人不接受2021年至2022年连续三年亏损的投标人;投标人注册成立不足三年的,不接受自成立以来一直亏损的投标人。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25-02-19 10:05到2025-02-27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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